杖刑為何打屁股
杖刑,中國(guó)古代用大竹板或大荊條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罰。
杖刑的起源甚早,《尚書?舜典》有“鞭作官刑”的說法,意即用鞭杖懲罰失職的官吏。漢、魏、晉都設(shè)有鞭杖的刑罰。至南北朝梁武帝(502?549)時(shí),才把杖刑列入刑書,作為一項(xiàng)正式的刑罰手段。梁頒有“?杖令”,規(guī)定杖用生荊制作。北魏開始把杖刑與鞭刑、徒刑、流刑、死刑并列,為五刑之一。北齊、北周沿襲魏制,北齊杖刑分三等:30、20、10;北周杖刑分五等:10、12、30、40、50。北周、北齊均允許以金贖杖刑。隋代廢止鞭刑,以杖刑代之;另立笞刑,以代替原來的杖刑。隋杖刑分五等:60、70、80、 90、100,凡所犯重于50笞者,則入于杖刑。唐代杖刑同于隋。宋沿唐制,杖刑亦分五等。宋代杖刑的特點(diǎn)是廣泛用它作為附加刑,流刑、徒刑甚至杖刑、笞刑都加杖。
遼國(guó)杖刑,據(jù)《遼史?刑法志》記載,其數(shù)目為50至300。凡杖50以上者,以沙袋決之,即用熟皮合縫,裝沙半斤,長(zhǎng)6寸,廣2尺,加1尺許木柄,對(duì)犯罪者擊打。遼太宗時(shí)大臣犯罪不至死,以木劍擊背,其數(shù)自15至30。明清杖刑沿襲唐宋,犯徒刑、流刑罪都用杖刑作為附加刑。所不同的是,明代杖刑用3尺5寸長(zhǎng)的大荊條,而清代用五尺五寸長(zhǎng)的大竹板。
清朝末年,廢除了杖刑。
杖刑為什么在公堂上多打屁股呢?
原來,從前鞭打犯人,并沒有明確的部位,每每掀翻在地,棍子劈頭蓋腦地打下來,以致很多犯人被活活打死。唐太宗李世民有一次在太醫(yī)那里見到一幅“明堂針炙圖”,他見人體很多重要器官的穴位都在胸背部,這些部位被撞擊拍打會(huì)有生命危險(xiǎn);他再看圖中屁股上的重要穴位就少多了。因此李世民便在刑罰中作了規(guī)定,凡鞭打犯人,屁股是受刑部位,不許打胸背部。從此,“公堂上打屁股”的定例就形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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