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犯法”也要判刑
世界無奇不有,有些地方,動物“犯法”,也要受審坐牢,甚至處以死刑或流放。
在美國弗吉尼亞州普林斯頓,不久前有一只名叫“波”的狗在法庭上受審,它被三個居民控告咬傷了他們的狗。在受審的那一天,法官、陪審團、辯護律師、被告、原告、證狗,應(yīng)有盡有。在審訊過程中,“波”表現(xiàn)得很“溫馴”,最后法官宣布“波”無罪,理由就是:以“波”在法庭上的表現(xiàn)來判斷,它不是一條惡狗。
巴西有一匹馬,因獨自在繁華的大街上溜達,闖了紅燈,造成事故,被法院以“違反公路交通規(guī)章罪”而判刑三個月,被送進了監(jiān)牢。
1471年,瑞士有一只雛雞生了一只蛋,由于“違反自然的法規(guī)”被判處了死刑。
1639年,意大利的鼴鼠被控“掘土為穴,毀壞莊稼”。由法院判決,“立即驅(qū)逐出境”。因為律師的干涉,法庭也就以“慈悲為懷”,決定對幼小的鼴鼠及有幼小子女的鼴鼠寬限14天。
在17世紀時,俄國有一只山羊,由于“有罪”被判決流放到西伯利亞。
1974年,在利比亞有一條狗,因為咬人,被判刑一個月,在服刑的時候,只準它吃面包和水,絕不能啃骨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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