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務知識:支部委員如何設置和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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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五章黨的基層組織第三十條規(guī)定黨的基層組織,根據(jù)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shù),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分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提出委員候選人要廣泛征求黨員和群眾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鶎游瘑T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選舉產生后,應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支部黨員大會由支部委員會召集。支部黨員大會的會議議題由支部委員會根據(jù)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工作需要確定。為了便于支部黨員大會對問題進行討論和作出決定,支部委員會可以提出初步意見或方案,但不能把支部委員會的意見強加給支部黨員大會,更不允許把支部委員會的意見置于支部黨員大會之上。 對支部委員會做出的決議或決定,支部黨員大會有權修改或否定。支部委員會如果認為或發(fā)現(xiàn)支部黨員大會作出的決議不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時,可請示上級黨組織裁決或重新召開支部黨員大會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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