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悝是怎么死的:李悝,戰(zhàn)國初期魏國著名政治家、法學家。,曾任魏文侯相,主持變法。其“重農(nóng)”與“法治”結(jié)合的思想對商鞅、韓非影響極大。故一般認為他是法家的始祖。歷史上的李悝又是怎么死的呢?
戰(zhàn)國初期魏國著名政治家。也作李克。有的古書中還將李克寫成“里克”,或訛作“李兌”、“季充”。李悝為魏文侯到武侯時人,曾受業(yè)于子夏弟子曾申門下,作過中山相和上地守。上地在河西,故李悝經(jīng)常和秦人交鋒作戰(zhàn)?;缸T以為李悝為文侯師,班固、高誘以為是文侯之相。由于先秦文獻缺乏記載,故此說尚難證實。但可以肯定的是李悝能參與機密,為文侯心腹之臣。司馬遷說:“魏用李克盡地力,為強君?!卑喙谭Q李悝“富國強兵”。這些記載都表明,文侯時魏能走上富強之路,李悝曾作出很大貢獻。
李悝以為“為國之道,食有勞而祿有功,使有能而賞必行、罰必當”,還要“奪淫民之祿,以來四方之士”。有賞有罰,唯才是用,這是戰(zhàn)國時甚為流行的法家主張,當時不少國家都因貫徹這些主張走向富強。
在經(jīng)濟策略方面,盡地力之教是李悝的主要主張。他認為田地的收成和為此付出的勞動成正比,“治田勤謹則畝益三斗,不勤則損亦如之”。又認為糧貴則對士民工商不利,谷賤則傷農(nóng),善治國者必須兼顧士民工商和農(nóng)民雙方的利益。他指出五口之家的小農(nóng),每年除衣食、租稅和祭祀等開支外,還虧空四百五十錢,這就是農(nóng)民生活貧困和不安心于田畝的原因。他針對此情況作平糴法,即將豐年分成大熟、中熟、小熟三個等級,按比例向農(nóng)民糴糧;把荒年也分成大饑、中饑和小饑,在大饑之年把大熟之年所糴的糧食發(fā)放給農(nóng)民,其余則類推。這樣可使饑歲的糧價不致猛漲,農(nóng)民也不會因此而逃亡或流散。由于能“取有余以補不足”,“行之魏國,國以富強”。
《法經(jīng)》的編訂,是李悝在法律制度方面作出的重大貢獻。春秋末年,晉、鄭諸國作刑鼎或刑書,以公布新的法律條文。到戰(zhàn)國時,隨著歷史條件的改變,出現(xiàn)了更多的新的成文法典。李悝“撰次諸國法”,修訂出《法經(jīng)》六篇,包括盜、賊、囚、捕、雜、具。盜是指侵犯財產(chǎn)的犯罪活動,大盜則戍為守卒,重者要處死。窺宮者和拾遺者要受臏、刖之刑,表明即使僅有侵占他人財物的動機,也仍構成犯罪行為。賊律是對有關殺人、傷人罪的處治條文,其中規(guī)定,殺一人者死,并籍沒其家和妻家;殺二人者,還要籍沒其母家。囚、捕兩篇是有關劾捕盜賊的律文。雜律內(nèi)容包羅尤廣,包括以下幾類:①淫禁。禁止夫有二妻或妻有外夫。②狡禁。有關盜竊符璽及議論國家法令的罪行。③城禁。禁止人民越城的規(guī)定。④嬉禁。關于賭博的禁令。⑤徒禁。禁止人民群聚的禁令。⑥金禁。有關官吏貪污受賄的禁令。如規(guī)定丞相受賄,其左右要伏誅;犀首以下受賄的要處死。具律是《法經(jīng)》的總則和序例?!斗ń?jīng)》出現(xiàn)后,魏國一直沿用,后由商鞅帶往秦國,秦律即從《法經(jīng)》脫胎而成,漢律又承襲秦律,故《法經(jīng)》在中國古代法律史上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李悝的著作著錄于《漢書·藝文志》者有法家類《李子》三十二篇,儒家類《李克》七篇;兵權謀家《李子》十篇,也可能是李悝所作。李悝的思想和治術都屬于法家范疇,故其大多數(shù)小說詩歌文學作品被列入法家類。由于他和子夏學派有一定的關系,他的有些小說詩歌文學作品不免帶有幾分儒家色彩,《藝文志》將其列入儒家也不為無因。以上三種著作早已亡佚,但在魏晉或隋唐時尚有零簡殘篇傳世。如《水經(jīng)注》和《文選·魏都賦》注都引有《李克書》。由于《漢書》以李悝與李克為兩人,后代也有不少學者認為李悝是法家,李克是儒家。
《法經(jīng)》早已不存,唯桓譚《新論》中有關于《法經(jīng)》內(nèi)容的簡述,《晉書·刑法忘》也有類似的記載。《新論》已亡佚,桓譚介紹《法經(jīng)》的一條保留在明人董說《七國考》之中,是我們今天了解《法經(jīng)》的重要依據(jù)。清馬國翰《玉函山房輯佚書》中輯有《法經(jīng)》,夾雜了天尊、佛像等語,當是誤引他書所致,故難以憑信。
李悝的命運好于秦國的商鞅和楚國的吳起.他的仕途很順利,終身的受到了魏王尊敬和重用.他是壽終正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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