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權分立”制度的實質(zhì)是階級的分權,是統(tǒng)治階級內(nèi)部不同利益集團、不同黨派的相互爭權。國家權力可以由不同的國家機關分別來行使,但這不是分權,而只是分工。資產(chǎn)階級正是利用這種國家機構的分工來制造民主的假象,欺騙勞動人民,掩蓋資產(chǎn)階級專政的實質(zhì)。
〔1〕資本主義國家的議會、政府、法院,一般來說,三者地位平等,各行其職,同時又彼此制約,三權互相制衡,這就是所謂的“分權制衡〞原那么。
〔2〕實際上,所謂“三權分立〞只是資產(chǎn)階級意志的權力整體,是為資產(chǎn)階級總體利益效勞,統(tǒng)一而不可分割。所以,所謂“三權分立〞,實際上不過是資產(chǎn)階級為了更好地實現(xiàn)其整體階級利益,而采取的一種權力分工方式。
1.優(yōu)點: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相互合作、相互制約。
2.缺點:一是影響國家權力的統(tǒng)一,特別在一些重大問題上,往往造成幾個權力機關各說一套,多個聲音,造成社會上人們的思想混亂,無所適從。這是西方國家普通民眾對政治冷漠的一個重要原因。二是由于三權之間的互相牽扯,往往導致議而不決,決而不行的現(xiàn)象發(fā)生。
三權分立,是西方一種關于國家政權架構和權力資源配置的政治學說,主張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種國家權力分別由不同機關掌握,各自獨立行使、相互制約制衡。
三權分立起到防止專制,保障自由的作用。三權分立只有以相同的占有力才能相互制衡。三權分立對社會成員的利益維護程度最高。
為了制約封建王權,英國學者洛克把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對外權。法國學者孟德斯鳩在此基礎上提出“三權分立”理論,提出通過法律規(guī)定,將上述三種權力分別交給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管轄,既保持各自的權限,又要相互制約保持平衡。
三權分立制度在西方各國有不同的表現(xiàn)形式,比較有代表性的有美國的總統(tǒng)制、英國的內(nèi)閣制、法國的雙首長制三種模式。在美國,行政權指政府,立法權指國會的上下議院制度,司法權指法院,三者互相制衡。
羅斯福新政時期,行政權力全面擴張,確立了以總統(tǒng)為中心的新的三權分立格局。英國沒有成文憲法,立法權高于行政權和司法權,到2010年才設立最高法院。
法國在第五共和建立時,創(chuàng)立并實施半總統(tǒng)半議會的民主制。因此,只有美國實行較徹底的三權分立,而其他絕大多數(shù)西方國家主要實行議會制,立法權與行政權不完全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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