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史稿 黎士弘斷婚案
【原文】
甲訴乙悔婚。鄉(xiāng)俗婚書各裝為卷,書男女生辰。兩造固鄰舊,女生辰所素悉,偽為卷為證。(黎)士弘先問媒證:“乙得甲聘禮若干?行聘時有何客?”媒證出不意,妄舉以對。復問甲,所對各異。擘①視卷軸,竹猶青,笑詰之曰:“若訂婚三載,卷軸竹色猶新,此非臨訟偽造者乎?”甲乃服罪。
《清史稿·黎士弘傳》
【注釋】
①擘(bò):剖;分開。
【譯文】
甲狀告乙悔婚。鄉(xiāng)里風俗,婚書分別裝成一卷,上面寫有男女雙方的生辰八字。甲乙兩方本來為鄰里舊識。乙方女兒的生辰,甲方本已知道。因而偽造婚書,以此為證。黎士弘先問媒人:“乙得甲的聘禮有多少?行聘時有什么客人在場?”媒人因為出于意料之外,就胡亂說些物品人名來對答。又以同樣的問題問甲,所得的回答不一樣,將婚書卷軸剖開來看,竹子還是青的,便笑著質(zhì)問甲說:“如果訂婚有了三年,婚書卷軸還是青的,這難道不是告狀前臨時偽造的嗎?”甲方于是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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