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舉制確立時間是漢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察舉制不同于以前先秦時期的世官制和從隋唐時建立的科舉制,它的主要特征是由地方長官在轄區(qū)內(nèi)隨時考察、選取人才并推薦給上級或中央,經(jīng)過試用考核再任命官職。
察舉制的歷史原因
在漢高祖劉邦時期,創(chuàng)立了最早期的察舉制,遵循了儒家的傳統(tǒng)修身,齊家,治國,國家需要一批能夠治國安邦的忠貞之人。劉邦下詔書,要求各地的郡守推薦有智慧才能的人入朝為官。在察舉制下,個人的身份背景不再成為唯一的指標,家庭的出身也不再重要。只要有足夠的知識,有一定的社會地位,都可以成為察舉的對象。漢朝的察舉制權利主要集中在皇帝,中央的手里。
察舉制的社會原因
農(nóng)民與士族大夫之間的矛盾逐漸加深,平民百姓對權力的向往,經(jīng)常與士族之間爆發(fā)斗爭?;实蹫榱酥浦箖?nèi)斗,為了適應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國家的需要,鞏固自己的皇位,發(fā)展了選官制度。漢朝的董仲舒創(chuàng)立了察舉制,是一種自上而下的選官制度。察舉制以推薦為主,考試為輔,注重孝廉。到東漢時,才真正注重考試,形成察舉與考試相結(jié)合的選士制度,選拔出了眾多人才,增加了國家的實力。
在秦朝時期,統(tǒng)治者實行了嚴格的等級制度,按照社會地位和等級分配資源和權力。這種制度導致了社會的不公平和人才的浪費,同時也限制了新興家族的發(fā)展和崛起。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漢朝時期的統(tǒng)治者采用了察舉制度。
漢朝時期,察舉制度得到了進一步完善和發(fā)展。統(tǒng)治者通過察舉制度選拔人才,不僅可以提高政治和社會的公正性,還可以促進經(jīng)濟和社會的發(fā)展。察舉制度的另一個重要作用是促進了世家大族的崛起。在漢朝時期,世家大族的實力非常強大,他們通過察舉制度得到了官職,從而掌握了國家的政權。
在漢朝時期,察舉制度的主要內(nèi)容是察舉科目。察舉科目包括孝廉、秀才、賢良、方正等。這些科目都是為了選拔不同類型的人才而設置的。
其中,孝廉是選拔官員的基本科目,主要是考核人才的孝道和廉潔等方面。秀才科目則是考核人才的文學才華和思維能力。賢良科主要是考核人才的道德修養(yǎng)和治理能力。方正科則是考核人才的公正和廉潔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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