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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勞動合同法(大全14篇)

          微高考 · 公文寫作
          2023-12-17
          更三高考院校庫

          現(xiàn)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協(xié)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guī)淼暮贤瑑?yōu)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歡。

          新勞動合同法篇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甲方(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人單位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實際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社會保險個人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本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生效。

          三、工作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時止,每周不超過二十四小時。

          五、乙方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后,甲方應當以貨幣形式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標準為每小時____________元,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資不低于當?shù)刈畹托r工資標準。甲方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的時間為每月上半月_________日,下半月_____________日。

          六、甲乙雙方約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辦法:

          八、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yè)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yè)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yè)病防治水平。因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有職業(yè)危害可能,在甲方的監(jiān)督下,乙方須采取以下防護措施:。

          九、甲乙雙方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勞動合同。

          十、甲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支付的小時工資低于蘇州市非全日制從業(yè)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乙方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十二、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國家、省和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沒有規(guī)定的,通過雙方平等協(xié)商解決。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法定代表人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

          或負責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簽名日期:_______________

          簽章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新勞動合同法篇二

          辭職有三種情形:

          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二、辭職信怎么寫。

          首先,辭職信的寫法應注意要點:

          (一)標題:在第一行中間寫“辭職書”三個字,或寫“辭去___×工作”等字樣。

          (二)稱謂:在第二行頂格寫任職單位負責人姓名。

          (三)正文:寫明辭職的原因,辭去什么職務,什么工作。

          (四)結語:在正文后面寫表示歉意的語句。

          (五)署名、日期:在正文右下方寫上辭職人的姓名,在署名下面寫具體的年、月、日。

          其次,寫辭職信應注意的問題:

          1、理由要充分、可信。寫辭職書,一定要充分考慮辭職的理由是否充分、可信。因為只有理由充分、可信,才能得到批準。但陳述理由的文字應扼要,不必展開。

          2、措辭要委婉、懇切。用委婉、懇切的言詞來表明辭職的誠意。

          三、辭職與辭退的區(qū)別。

          辭職與辭退是相對應的兩種行為和兩個概念。辭職是指勞動者根據自身的狀況和用人單位的情況,依法、依約提出并實施結束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而辭退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經營的情況及勞動者的狀況,依法、依約提出并實施結束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這兩個概念雖然在勞動法律規(guī)范性文件當中已經少見,但是在人事法律規(guī)范性文件中依然存在。因此,用人單位在內部規(guī)章制度中繼續(xù)運用這兩個概念,與法律規(guī)定并不抵觸,因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應當明確這兩個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以便準確運用。

          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一般包括違紀解除勞動合同辭退、正常解除勞動合同辭退、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和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辭退,以及終止勞動合同辭退等五種情形,此外對事實勞動關系而言,還有終止勞動關系辭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送達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對事實勞動關系而言,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送達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并出具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

          文檔為doc格式。

          。

          新勞動合同法篇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而制定的法律(參見該法第一條)。

          2007年6月29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合同法共分8章98條,包括:總則、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特別規(guī)定、監(jiān)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勞動合同法是規(guī)范勞動關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屬于社會法。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yè)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p>

          二、將第六十三條修改為:“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xié)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guī)定?!?/p>

          三、將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yè)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guī)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xù)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yè)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yè)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shù)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guī)定?!?/p>

          四、將第九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p>

          本決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zhí)行。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guī)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商確定。

          在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shù)?,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xié)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yè)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xié)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xié)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

          (三)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fā)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guī)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guī)定。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yè)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yè)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yè)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guī)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yè)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yè)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yè)務的競業(yè)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shù)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guī)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shù)厝嗣穹ㄔ荷暾堉Ц读睿嗣穹ㄔ簯斠婪òl(fā)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fā)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xù)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shù)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yōu)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yè)人員,有需要扶養(yǎng)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xù)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qū)轉移接續(xù)制度。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五章 特別規(guī)定

          第一節(jié) 集體合同

          第五十一條企業(y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xié)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y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二條企業(y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wèi)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在縣級以下區(qū)域內,建筑業(yè)、采礦業(yè)、餐飲服務業(yè)等行業(yè)可以由工會與企業(yè)方面代表訂立行業(yè)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qū)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yè)性、區(qū)域性集體合同對當?shù)乇拘袠I(yè)、本區(qū)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五條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shù)厝嗣裾?guī)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fā)生爭議,經協(xié)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節(jié) 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yè)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xié)議。勞務派遣協(xié)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shù)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shù)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xié)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xù)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shù)個短期勞務派遣協(xié)議。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xié)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xié)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q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zhí)行。

          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zhí)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xù)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xié)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guī)定。

          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yè)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guī)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xù)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yè)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yè)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shù)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guī)定。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第三節(jié)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六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七十三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yè)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及其執(zhí)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guī)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guī)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zhí)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監(jiān)察事項。

          第七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jiān)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zhí)法。

          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wèi)生、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zhí)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guī)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摹?/p>

          第八十六條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huán)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yè)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guī)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fā)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九十六條事業(yè)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未作規(guī)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xù)的勞動合同,繼續(xù)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guī)定連續(xù)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shù),自本法施行后續(xù)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xù)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shù)?,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按照當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十八條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勞動合同法篇四

          (20__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五章特別規(guī)定。

          第一節(jié)集體合同。

          第二節(jié)勞務派遣。

          第三節(jié)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監(jiān)督檢查。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zhí)行。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guī)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商確定。

          在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shù)?,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xié)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yè)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xié)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xié)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

          (三)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fā)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guī)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guī)定。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yè)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yè)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yè)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guī)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yè)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yè)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yè)務的競業(yè)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shù)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guī)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shù)厝嗣穹ㄔ荷暾堉Ц读?,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fā)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fā)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xù)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shù)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yōu)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yè)人員,有需要扶養(yǎng)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xù)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qū)轉移接續(xù)制度。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五章特別規(guī)定。

          第一節(jié)集體合同。

          第五十一條企業(y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xié)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y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二條企業(y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wèi)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在縣級以下區(qū)域內,建筑業(yè)、采礦業(yè)、餐飲服務業(yè)等行業(yè)可以由工會與企業(yè)方面代表訂立行業(yè)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qū)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yè)性、區(qū)域性集體合同對當?shù)乇拘袠I(yè)、本區(qū)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五條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shù)厝嗣裾?guī)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fā)生爭議,經協(xié)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節(jié)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xié)議。勞務派遣協(xié)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shù)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shù)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xié)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xù)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shù)個短期勞務派遣協(xié)議。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xié)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xié)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q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zhí)行。

          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zhí)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xù)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第三節(jié)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六章監(jiān)督檢查。

          第七十三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yè)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及其執(zhí)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guī)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guī)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zhí)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監(jiān)察事項。

          第七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jiān)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zhí)法。

          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wèi)生、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zhí)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guī)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摹?/p>

          第八十六條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huán)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yè)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guī)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fā)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九十六條事業(yè)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未作規(guī)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xù)的勞動合同,繼續(xù)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guī)定連續(xù)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shù),自本法施行后續(xù)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xù)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shù)?,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模凑债敃r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十八條本法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勞動合同法篇五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本條是關于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規(guī)定。

          立法宗旨也稱立法目的。本條規(guī)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層意思:

          勞動合同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雙向選擇,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本依據。改革開放以后,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我國開始對計劃經濟下的固定工制度進行改革。

          1986年國務院發(fā)布了《國營企業(yè)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guī)定》,決定在國營企業(yè)中新招收的職工中實行勞動合同制,開始打破勞動用工制度上的“鐵飯碗”。1994年通過的勞動法將勞動合同制度作為法定的用工制度,規(guī)定適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單位,勞動者也從新招用的職工擴大到所有的勞動者,不分固定工和臨時工,不分管理人員和普通工人。勞動法對勞動合同作了專章規(guī)定,是我國現(xiàn)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勞動法的制定,標志著我國勞動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勞動法實施十多年來的實踐證明,勞動法確立的勞動合同制度,對于破除傳統(tǒng)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勞動用工制度,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向選擇的勞動用工制度,實現(xiàn)勞動力資源的市場配置,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發(fā)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fā)展,勞動用工情況多樣化,勞動關系發(fā)生了巨大的變化,出現(xiàn)一些新型的勞動關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勞務派遣工、家庭用工、個人用工等等。同時,在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過程中出現(xiàn)一些問題,如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短期化、濫用試用期、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將正常的勞動用工變?yōu)閯趧张汕驳鹊?,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勞動關系的和諧穩(wěn)定,也給整個社會的穩(wěn)定帶來隱患。

          因此,有必要根據現(xiàn)實存在的問題對勞動合同制度做進一步的完善。制定勞動合同法,就是要規(guī)范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行為,明確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促使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的建立,預防和減少勞動爭議的發(fā)生。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還是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也就是說是“單保護”還是“雙保護”是勞動合同立法中爭論的一個“焦點”的問題。

          在公開征求意見和審議中,一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法應當“雙保護”,既要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要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因為勞動合同也是一種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理應平等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只提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偏袒了勞動者,加大了用人單位的責任,束縛了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加重了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損害了用人單位的利益,將會使勞動關系失去平衡,最后也必然損害勞動者的利益。有的甚至還認為,如果勞動合同法過分保護勞動者,不顧及用人單位的利益,將會誤導境內外投資者,中國的法律不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甚至傷害投資者的感情,不利于我國吸引外資的政策。但是多數(shù)意見認為應當旗幟鮮明地保護勞動者地合法權益。因為我國目前的現(xiàn)實狀況是勞動力相對過剩,資本處于強勢,勞動力處于弱勢,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力量對比嚴重不平衡,實踐中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現(xiàn)象比較普遍。勞動合同法作為一部規(guī)范勞動關系的法律,其立法價值在于追求勞資雙方關系的平衡。實踐中由于用人單位太強勢,而勞動者過于弱勢,如果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進行同等保護,必然導致勞資雙方關系不平衡,背離勞動合同法應有的價值取向。規(guī)定平等自愿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并不能改變勞動關系實際上不平等的狀況,要使勞動合同制度真正在保持我國勞動關系的和諧穩(wěn)定方面發(fā)揮更積極的作用,就要向勞動者傾斜。

          最后考慮到勞動合同法是一部社會法,勞動合同立法應著眼于解決現(xiàn)實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拖欠工資、勞動合同短期化等諸多侵害勞動者利益的問題。所以從構建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的目標出發(fā),立法還是定位于向勞動者傾斜。

          劣汰的靈活管理,影響人力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最終影響企業(yè)的市場競爭力。如果勞動者權益保護不到位,對企業(yè)責任要求過少,就會影響勞動力供給,不利于高素質的健康的職工隊伍的形成,最終企業(yè)利益也會受到損害。因此,勞動合同立法要在公民的勞動權和用人單位的企業(yè)責任之間找到適當?shù)钠胶恻c,確保勞動關系和諧。目前我國勞動用工中普遍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將勞動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有得于建立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減少勞動爭議的.發(fā)生,有利于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雙方的合法權益。

          因此,勞動合同法從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局出發(fā),確立了構建和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的最終目標。

          新勞動合同法篇六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zhí)行。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guī)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商確定。

          在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shù)?,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xié)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yè)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xié)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xié)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

          (三)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fā)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guī)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guī)定。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yè)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yè)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yè)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guī)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yè)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yè)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yè)務的競業(yè)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shù)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guī)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shù)厝嗣穹ㄔ荷暾堉Ц读?,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fā)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fā)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xù)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shù)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yōu)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yè)人員,有需要撫養(yǎng)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xù)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qū)轉移接續(xù)制度。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五章特別規(guī)定。

          第一節(jié)集體合同。

          第五十一條企業(y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xié)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y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二條企業(y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wèi)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在縣級以下區(qū)域內,建筑業(yè)、采礦業(yè)、餐飲服務業(yè)等行業(yè)可以由工會與企業(yè)方面代表訂立行業(yè)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qū)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yè)性、區(qū)域性集體合同對當?shù)乇拘袠I(yè)、本區(qū)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五條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shù)厝嗣裾?guī)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fā)生爭議,經協(xié)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節(jié)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yè)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p>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xié)議。勞務派遣協(xié)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shù)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shù)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xié)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xù)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shù)個短期勞務派遣協(xié)議。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xié)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xié)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q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zhí)行。

          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zhí)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xù)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xié)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guī)定?!?。

          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yè)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guī)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xù)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yè)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yè)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shù)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guī)定?!?。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第三節(jié)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六章監(jiān)督檢查。

          第七十三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yè)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及其執(zhí)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guī)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guī)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zhí)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監(jiān)察事項。

          第七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jiān)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zhí)法。

          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wèi)生、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zhí)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guī)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摹?/p>

          第八十六條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huán)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yè)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guī)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fā)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九十六條事業(yè)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未作規(guī)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xù)的勞動合同,繼續(xù)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guī)定連續(xù)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shù),自本法施行后續(xù)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xù)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shù)?,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按照當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十八條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涉嫌越權解釋。

          【條款】:第十二條勞動合同期滿,因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續(xù)延,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已經連續(xù)工作滿10年,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該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分析】:《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規(guī)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該項之規(guī)定,勞動者提出訂立、或者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均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條例》(草案)第十二條僅規(guī)定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該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實踐中有些勞動者法律意識并不強,并不一定知道這時候要“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能是在用人單位提出續(xù)訂勞動合同時“同意”續(xù)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本應當也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根據《條例》(草案)第十二條之規(guī)定,勞動者不“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求的,但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將無法根據本條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例》(草案)顯然縮小了勞動者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范圍,這種“縮小解釋”,并不符合勞動合同法原意。

          【條款】:第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為安置困難人員就業(yè)而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shù)囊?guī)定。

          【分析】:本條規(guī)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為安置困難人員就業(yè)而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shù)囊?guī)定。如果從結論去推斷勞資雙方法律關系,只能說明在該公益性崗位工作的勞動者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如果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勞動合同應當毫無例外的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shù)囊?guī)定才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嘛,難道法律上會存在有部分勞動合同關系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shù)囊?guī)定,有部分勞動合同關系不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shù)囊?guī)定?但根據本條規(guī)定,又明確了雙方確實是“勞動合同關系”,因為條款中明確了“其勞動合同”的存在,本條顯然存在越權解釋之嫌。

          【條款】: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分析】:“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勞動法中所規(guī)定的合同必備條款,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已經沒有該三項條款,但是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又規(guī)定了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包括“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由于勞動法是法律,且仍繼續(xù)有效,勞動法規(guī)定的“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根據勞動法之規(guī)定屬于法律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事項,因此,從這個入口進去,“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又可能出現(xiàn)在《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里面。這其實是勞動合同法起草時的疏忽導致的法律漏洞,本條對此進行了“補漏”的解釋,但是按照《立法法》的規(guī)定,法律解釋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而不能由國務院法規(guī)進行解釋。

          涉嫌越權解釋條款四:試用期工資標準的規(guī)定。

          【條款】:第十八條/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分析】:《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本條實際上是用詞不嚴謹?shù)谋憩F(xiàn),根據“或者”的漢語意思,該條可以得出兩種理解,第一種理解: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第二種理解: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從條款規(guī)定看,兩種理解都沒有錯,但是,一個法條不可能有兩種理解,否則無法操作。這其實也是勞動合同法的一個法律漏洞。本條對此進行了明確,采納了第二種理解,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其實也是對法律條款含義進行了解釋,也涉嫌越權解釋。

          涉嫌越權解釋條款五:勞動合同中止的規(guī)定。

          【條款】: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勞動者應征入伍、勞動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勞動者失蹤但是尚未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用人單位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暫停履行勞動合同的有關權利、義務。

          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不計算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但是,因勞動者應征入伍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除外。

          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勞動合同已經無法履行外,勞動合同應當恢復履行。

          【條款】: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法施行前訂立、施行后存續(xù)的勞動合同,內容與勞動合同法相抵觸的,抵觸部分自2008年1月1日起無效。

          【分析】:《立法法》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guī)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guī)定除外。《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xù)的勞動合同,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理論,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xù)的勞動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訂立時的法律法規(guī),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即使部分條款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也應當視為有效,應當繼續(xù)履行。這樣也可避免勞動關系發(fā)生大的波動。這也是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原意,可從全國人大法工委編寫的《勞動合同法釋義》得出該結論。并且,《勞動合同法》對法律溯及力未做出“特別規(guī)定”,理應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但是,本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施行前訂立、施行后存續(xù)的勞動合同,內容與勞動合同法相抵觸的,抵觸部分自2008年1月1日起無效,實際上已經突破了法無溯及力的基本理論,《勞動合同法》未對法律溯及力做出特別規(guī)定,由國務院實施條例做出特別規(guī)定,法理上是行不通的。

          新勞動合同法篇七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

          重要勝責人(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

          誕生年月: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

          居官身份證號碼(或其ta無效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依據《西華人官共和國勞動法》、《外華國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在同等強迫、協(xié)商統(tǒng)一的基本上,批準訂破本勞動合同,獨特遵照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折異期限戰(zhàn)期限。

          第一條甲、乙單方取舍以上第________種情勢斷定利分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訖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

          (二)有固定期限:從_____年_____月_____夜訖至法定的或標合同所商定的終止條件呈現(xiàn)時起。

          (三)以完成必定的工作義務為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伏至__________工作使命實現(xiàn)時便行終止。

          其外試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限為_____地。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依據甲方工作須要,乙方贊成從事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贊成,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

          第三條乙方應依照甲方的請求,按時完陳規(guī)定的工作數(shù)目,到達規(guī)定的品質標準。

          第四條乙方贊成在甲方支配的工作地點___________從事工作。依據甲方的工作須要,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贊成,可以變更工作地點。

          三、工作時光和勞動戚假。

          第五條乙方實施____________工時制。

          (一)履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甲方支配乙方逐日工作時間不超功八大時,每周不超過四十老時。甲方因為工作須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xié)商前可以延伸工作時間,正常逐日不失超過一小時,因特別起因須要縮短工作工夫的,在保障乙方身材健康的條件下延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大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老時。

          (二)實施綜合盤算工時工作制的,均勻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大時,均勻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老時。

          (三)履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光和勞動休假乙方從行支配。

          第六條甲方延伸乙方工作工夫的,應依法部署乙方等同時光剜戚或收付添班減點工資。

          第七條乙方在合同期內享授邦野規(guī)定的各項勞動、戚假的權力,甲方應保障乙方每周至多休息一地。

          四、勞動維護和勞動條件。

          第八條甲方應嚴厲履行國度和中央有閉勞動維護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為乙方供給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樹立健齊死產工藝源程,制訂操息規(guī)程、工作標準跟勞動保險衛(wèi)熟制度及其尺度。

          第九條錯乙方主事交觸職業(yè)病迫害的作業(yè)的,甲方應按邦野有閉規(guī)定組織下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yè)健康審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退言職業(yè)衰弱檢討。

          第十條甲方無任務勝責錯乙方退止政亂思維、職業(yè)敘德、業(yè)務技巧、勞動保險衛(wèi)死及無關規(guī)章制度的教導戰(zhàn)培訓。

          第十一條乙方有權謝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治理職員疏忽乙方保險健康的行動,有權提沒批駁并向有關部分揭發(fā)控訴。

          五、勞動報酬。

          第十二條乙方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為_________元/月。(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雷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本合同第十三公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三條乙方試用期謙先,甲方應依據原雙位的工資造度,斷定乙圓履行以停第____種農資情勢:

          (一)計時工資。由以下多少局部組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標準分辨為_______元/月、_______元/月、_______元/月、_______元/月。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產生變更或乙方工作崗位變動,按故的工資標準肯定。

          (二)計件工資。甲方應制訂迷信公道的勞動定額標準,計件單價約定為_______元。

          (三)其余農資情勢。具體商定在利離共第四十四條西明白。

          第十四條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內容按月支付乙方工資,領薪日為每月_______日,不得剝削或無端拖短。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應不違反國家有關最矮工資的規(guī)定。

          第十五條甲方支配乙方延伸日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150%的工資報酬;鋪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調度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張*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六條非因乙方起因造成甲方復工、停產、歇業(yè),未超功一個月的,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規(guī)范支付乙方工資;超功一個月,未支配乙方工作的,甲方應按不矮于應天就業(yè)保險規(guī)范支付乙方復工生涯費。

          第十七條甲方部署乙方逐日22時到越日6時工作的,每個工作晝夜班補助為______元。

          第十八條乙方依法享授年休假、省親假、喪假等期間,甲方應按國家和中央有關規(guī)定標準,或勞動合同約定的規(guī)范,支付乙方工資。

          六、社會保險和禍害待遇。

          第十九條甲方應按國家和中央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為乙方納繳根本養(yǎng)嫩、基礎醫(yī)療、就業(yè)、工傷、生養(yǎng)保險用度;社會保險省集體繳繳全體,甲方否從乙方工資代扣代納。

          甲乙單方系除、末行逸靜離共時,甲方應按無關規(guī)定替乙方辦理社會保夷相干手絕。

          第二十條乙方患病或是果工掛花的醫(yī)療待逢依照國度戰(zhàn)處所無關政策規(guī)定履行。

          第二十一條乙方工傷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法規(guī)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等各項待逢,依照國度跟處所有閉生養(yǎng)保夷政策規(guī)定履行。

          第二十三條甲方替乙方供給以停禍害待逢:

          七、勞動紀律和規(guī)章制度。

          第二十四條甲方依法規(guī)定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應向乙方私示。

          第二十五條乙方應嚴厲遵照甲方制訂的規(guī)章制度,實現(xiàn)勞動義務,進步職業(yè)技巧,執(zhí)行勞動平安衛(wèi)師規(guī)程,違犯勞動紀律和職業(yè)敘德。

          第二十六條乙方違背勞動紀律,甲方否根據標雙位規(guī)章造度,給奪相應的止政處置,言政處罰、經濟處分等,彎至結除利離共。

          八、勞動分同的變革、結除、末行、絕定。

          第二十七條訂坐本合同所根據的主觀情形產生重小變更,以致本合同無奈實行的,經甲乙單方協(xié)商批準,可以變更本合同相干內容。

          第二十八條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統(tǒng)一,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九條乙方無停列情況之一,甲圓能夠系除原折異:

          1.在試用期間,被證實不相符錄用條件的;。

          錄用條件替:

          2.嚴沉奉正勞動紀律或甲方規(guī)章制度的;。

          3.重大瀆職、徇私舞弊,錯甲方好處制敗沉小侵害的;。

          6.被依法查究刑事義務的。

          第三十條下列情景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旬日以書點內容告訴乙方:

          2.乙方不能勝免工作,通過培訓或調劑工息崗位,仍不能勝免工作的;。

          3.單方不能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就變革合同達成協(xié)定的。

          第三十一條甲圓瀕臨破產退言法定整理期間或死產經營產生重大艱苦(處所政府規(guī)定的困苦企業(yè)尺度),經向工會或全部職農闡明情形,聽與工會或者職工的看法,并向逸靜保障止政部分報告先,能夠系除原折異。

          新勞動合同法篇八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shù)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yōu)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yè)人員,有需要扶養(yǎng)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2017新勞動合同法全文2017新勞動合同法全文。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xù)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qū)轉移接續(xù)制度。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2017新勞動合同法全文合同范本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模谵k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五章 特別規(guī)定

          第一節(jié) 集體合同

          第五十一條企業(y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xié)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y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免責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本網無關。

          新勞動合同法篇九

          新勞動法婚假規(guī)定就這一條,所謂法定,就根據根據《計劃生育條例》的規(guī)定: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新規(guī)定中也說明了如果夫妻雙方不再一地的可以適當放路程假,規(guī)定中說工作不在一地的按新規(guī)定可以適當增加路程假,一般來說都是3天了。這樣就是3+3=6天了。

          另外,雖然新規(guī)定上說工作不在一地的新婚夫婦才能夠享受3天的路程假。其實按照中國的傳統(tǒng),結婚并不是因為工作不在一地才需要多請假的,而是異地新婚夫婦也需要多請路程假。

          所以,如果新婚夫婦是戶籍在異地,或是老家在異地的話,完全可以向單位或公司申請多請3天路程假,申請語言要寫的誠懇一些哦。

          如果兩個人是兩地分居工作的話,就可以直接申請路程假了。

          由此可見,勞動合同法關于婚假的規(guī)定分成了兩種不同的狀況,正常結婚和晚婚的這部分人員享受到的婚假是完全不一樣的。比如說在剛滿22周歲就要辦理結婚登記的話,那婚假也就是只有三天而已,這三天包括來回路上返程的時間,可能因為有些地方的民俗,結完婚還有其他的事情要辦理,超過三天以后就得按照事假來處理了。

          1、依照《全國年節(jié)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guī)定,在國家法定的休息日假如與星期六星期日重疊的,則應在正常工作日給予補假。如果是部分公民享受的假日與星期六星期日重疊,則不予與補假。

          2、婚假雖然由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屬于公民的權利假日,但只屬于部分公民享受的假日,所以如果遇上周末也不能補假,也就是說婚假里面其實包含著周末的休息時間。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fā),也就是說,帶薪休假。如果是在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工作的,除了享受規(guī)定的最多3天的婚假外,晚婚會額外得到7天假期的獎勵。

          根據《上海市企業(yè)工資支付辦法》的規(guī)定,婚假期間的工資應當按這樣的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xié)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xié)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xié)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shù)統(tǒng)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綜上所述,按照最新婚姻法及計劃生育條例規(guī)定,20xx新婚姻法婚假的法定天數(shù)是三天,晚婚假已經取消。職工在休婚假期間,依法享有正常的工資報酬和福利待遇。不過,各個省市有自己方面的計劃生育政策,有的地方還會給予職工晚婚假,通常在十天左右。

          新勞動合同法篇十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五章特別規(guī)定。

          第一節(jié)集體合同。

          第二節(jié)勞務派遣。

          第三節(jié)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監(jiān)督檢查。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zhí)行。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

          規(guī)章制度。

          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商確定。

          在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shù)?,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xié)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yè)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xié)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xié)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

          (三)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fā)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guī)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guī)定。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yè)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yè)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yè)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guī)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yè)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yè)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yè)務的競業(yè)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shù)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guī)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shù)厝嗣穹ㄔ荷暾堉Ц读?,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fā)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fā)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xù)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shù)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yōu)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yè)人員,有需要扶養(yǎng)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xù)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qū)轉移接續(xù)制度。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五章特別規(guī)定。

          第一節(jié)集體合同。

          第五十一條企業(y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xié)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y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二條企業(y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wèi)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在縣級以下區(qū)域內,建筑業(yè)、采礦業(yè)、餐飲服務業(yè)等行業(yè)可以由工會與企業(yè)方面代表訂立行業(yè)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qū)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yè)性、區(qū)域性集體合同對當?shù)乇拘袠I(yè)、本區(qū)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五條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shù)厝嗣裾?guī)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fā)生爭議,經協(xié)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節(jié)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yè)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xié)議。勞務派遣協(xié)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shù)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shù)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xié)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xù)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shù)個短期勞務派遣協(xié)議。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xié)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xié)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q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zhí)行。

          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zhí)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xù)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xié)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guī)定。

          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yè)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guī)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xù)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yè)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yè)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shù)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guī)定。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第三節(jié)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六章監(jiān)督檢查。

          第七十三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yè)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及其執(zhí)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guī)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guī)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zhí)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監(jiān)察事項。

          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jiān)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zhí)法。

          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wèi)生、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zhí)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guī)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摹?/p>

          第八十六條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huán)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yè)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guī)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fā)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九十六條事業(yè)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未作規(guī)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xù)的勞動合同,繼續(xù)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guī)定連續(xù)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shù),自本法施行后續(xù)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xù)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shù)?,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按照當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十八條本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

          新勞動合同法篇十一

          第一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zhí)行。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guī)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商確定。

          在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shù)?,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xié)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yè)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xié)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xié)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

          (三)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fā)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guī)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guī)定。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yè)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yè)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yè)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guī)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yè)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yè)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yè)務的競業(yè)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shù)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guī)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shù)厝嗣穹ㄔ荷暾堉Ц读?,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fā)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fā)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xù)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shù)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yōu)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yè)人員,有需要扶養(yǎng)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xù)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qū)轉移接續(xù)制度。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五章特別規(guī)定。

          第一節(jié)集體合同。

          第五十一條企業(y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xié)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y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二條企業(y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wèi)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在縣級以下區(qū)域內,建筑業(yè)、采礦業(yè)、餐飲服務業(yè)等行業(yè)可以由工會與企業(yè)方面代表訂立行業(yè)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qū)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yè)性、區(qū)域性集體合同對當?shù)乇拘袠I(yè)、本區(qū)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五條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shù)厝嗣裾?guī)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fā)生爭議,經協(xié)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節(jié)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yè)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xié)議。勞務派遣協(xié)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shù)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shù)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xié)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xù)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shù)個短期勞務派遣協(xié)議。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xié)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xié)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q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zhí)行。

          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zhí)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xù)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xié)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guī)定。

          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yè)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guī)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xù)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yè)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yè)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shù)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guī)定。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第三節(jié)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六章監(jiān)督檢查。

          第七十三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yè)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及其執(zhí)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guī)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guī)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zhí)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監(jiān)察事項。

          第七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jiān)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zhí)法。

          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wèi)生、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zhí)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guī)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摹?/p>

          第八十六條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huán)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yè)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guī)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fā)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九十六條事業(yè)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未作規(guī)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xù)的勞動合同,繼續(xù)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guī)定連續(xù)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shù),自本法施行后續(xù)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xù)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shù)模洕a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模凑债敃r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十八條本法自20__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勞動合同法篇十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fā)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guī)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guī)定。


          ......

          新勞動合同法篇十三

          202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以下新規(guī)定:

          1、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如果單位使用了威脅欺詐等手法,強逼勞動者辭工的,可以申請仲裁。

          除此之外,對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如下:

          4、基本保護。對勞動者的最低限度保護,也就是對勞動者基本權益的保護。

          二、申請勞動仲裁流程如下: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

          總之用人單位經過合法程序辭退員工的、勞動合同期滿后決定與員工不續(xù)簽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被辭退員工補償金。員工不能勝任原來以及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需要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為補償。員工沒有通過試用期的或者嚴重影響本單位的工作任務的等情況,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條國家采取各種措施,促進勞動就業(yè),發(fā)展職業(yè)教育,制定勞動標準,調節(jié)社會收入,完善社會保險,協(xié)調勞動關系,逐步提高勞動者的生活水平。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勞動合同;。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文檔為doc格式。

          新勞動合同法篇十四

          202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以下新規(guī)定:

          1、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如果單位使用了威脅欺詐等手法,強逼勞動者辭工的,可以申請仲裁。

          除此之外,對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如下:

          4、基本保護。對勞動者的最低限度保護,也就是對勞動者基本權益的保護。

          二、申請勞動仲裁流程如下: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

          總之用人單位經過合法程序辭退員工的、勞動合同期滿后決定與員工不續(xù)簽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被辭退員工補償金。員工不能勝任原來以及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需要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為補償。員工沒有通過試用期的或者嚴重影響本單位的工作任務的等情況,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條國家采取各種措施,促進勞動就業(yè),發(fā)展職業(yè)教育,制定勞動標準,調節(jié)社會收入,完善社會保險,協(xié)調勞動關系,逐步提高勞動者的生活水平。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本文內容整理自網絡,數(shù)據僅供個人學習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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