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遜,字伯言,吳郡(今蘇州)吳人,是三國時期杰出的政治家和軍事家。陸遜本名陸議,年少早孤,一直由其族人陸康撫養(yǎng)。21歲出仕于東吳,輔佐孫權。他一生屢建大功,赤烏七年,官至丞相。后因兩宮之爭,累受孫權責讓,憤郁而卒,時年六十三。陳壽為陸遜擬傳時,將其單列一篇,與諸葛亮等同,足以彰顯他的重要地位。陸遜的輔政措施中包涵了豐富的法律思想,在對其研究基礎上進行斟酌損益,可為今世之用。
一、陸遜法律思想的內(nèi)容
(一)敬天保民,以民為本
陸遜在其從政生涯的四十二年中,一直貫徹“宜民宜人,受祿于天”(陸遜在嘉禾六年議事時引《詩經(jīng)》此語)的信條,重視當政者對民心的爭取。
經(jīng)濟方面,強國必先保民。陸遜屢次在給孫權的上疏中強調(diào)治國者要愛惜民力,實行予民休息的措施。他在諫孫權偏師夷州和朱崖疏中說“臣愚以為四海未定,當須民力,以濟時務?!悸勚蝸y討逆,須兵為威,農(nóng)桑衣食,民之本業(yè),而干戈未緝,民有饑寒?!苯ㄗh孫權“育養(yǎng)士民”和“寬其租賦”。嘉禾六年,群臣各陳便宜時,他提出“國以民為本,疆由民力,財由民出。……為國者,得民而責治,失之則亂?!毕M麑O權寧濟百姓,待國用稍富之時,再圖大事。
吏治方面,佳吏在于養(yǎng)民。他早年出任海昌屯田都尉并領縣事時,正遇旱災,他開倉谷以濟民,勸督農(nóng)桑,當?shù)匕傩彰少嚻涠?。會稽太守淳于式彈劾陸遜“枉取民人,愁擾所在”,他知道后對孫權說:“式欲養(yǎng)民,是以白遜?!彼隙舜居谑降摹梆B(yǎng)民”之策,并認為只有愛惜民力的官吏才是佳吏。
軍事方面,得民在于撫民。陸遜相當重視在亂世中對民眾的安撫。荊州之役中陸遜與呂蒙共為前部,荊州克后“盡得羽及將士家屬,皆撫慰,約令軍中不得干歷家人,有所求取?!彪m此時呂蒙為主,但沒有陸遜的配合,呂蒙的法令也難以很好的貫徹。嘉禾五年,陸遜攻江夏等地,“其所生得,皆加營護,不令兵士干擾侵侮?!币灾劣凇盎蛴懈心较鄶y而歸者”。他體恤安撫民眾的做法對其軍事戰(zhàn)略起到了積極作用,正所謂攻心為上。陸遜建議孫權薄賦省役,予民休息,與孟子“仁政”、“愛民”的儒家教義有異曲同工之妙。
(二)德教治國,禮制定邦
首先,陸遜十分注重儒家教化的作用,把德教作為治國理政的首要措施,不斷諫言孫權廣施德化。他指出嚴刑峻法不能解決振興國家的根本問題,要國強民富就要推行德教。公孫淵背盟時,陸遜認為其“蠻夷猾夏,未染王化”。而孫吳“圣化所綏,萬里草偃”,不必勞師遠征。陸遜把教化程度與對國家統(tǒng)治者的評價緊密聯(lián)系,足顯德教在其思想中地位之重要。在平定荊州后,他感于荊州士人新附,遂上疏孫權說“昔漢高受命,招延英異,光武中興,群俊畢至,茍可以熙隆道教者,未必遠近?!盵1]他主張通過德化之策來招攬人才,從而達到統(tǒng)一中國的目的。
其次,陸遜的“德教”主張還突出反映在他對禮制的尊崇。有學者認為,陸遜之得以擔任丞相,還在于他堅持儒家的以禮治國……等政治思想。[2]時南陽謝景稱贊劉廙先刑后禮的觀點,陸遜嚴厲地斥責他說:“禮之長于刑久矣,廙以細辯而詭先圣之教,皆非也。君今侍東宮,宜遵仁義以彰德音?!睂O權定孫登為太子后,朝中有許多不安之議。陸遜力排眾異,上表孫權指出“太子正統(tǒng),宜有磐石之固,魯王藩臣,當使寵秩有差,彼此得所,上下獲安?!敝蟆皶纳希扒笤劧?,欲口論嫡庶之分,以匡得失。”此時的陸遜已是六十多歲的老人,仍為太子地位之事,要求親自面見孫權陳說利弊,可見嫡庶有別、長幼有序的儒家禮法制度在他心中的崇高地位,以至于他屢次犯顏強諫,最后竟死于此事。
(三)革除峻法,緩刑慎罰
陸遜認為“科法嚴峻,下犯者多”,他提倡“緩刑”、“輕刑”。黃武五年冬十月,“陸遜陳便宜,勸以施德緩刑,寬賦息調(diào)”,于是孫權令有司盡寫科條。陸遜建議孫權治亂世應當采取多加恩賞的德政措施以安下情,并說“夫峻法嚴刑,非帝王之隆業(yè);有罰無恕,非懷遠之弘規(guī)也?!奔魏塘?,孫權下詔要為官員的“奔喪”行為訂立科條。將軍胡綜等人認為,忠孝不能兩全,奔喪的官員應處以大辟之刑,“若故違犯,有罪無赦,以殺止殺,行之一人,其后必絕”。然而,奔喪行為本在道義上就無可責難,即使有罪,亦不至死,這也反映出孫權刑罰的嚴酷。此后,果有孫吳官吏孟宗違此律,陸遜挺身而出“陳其素行,因為之請”,才使孟宗得減刑。引遜子陸抗之言為佐證:陸抗認為“德均則眾者勝寡”,他在議武昌左部督薛瑩入獄一事時,指出“罪名未定,大辟以加”的行為不可取,主張“哀憐庶獄,清澄刑綱”。[3]從中亦能窺見其父思想之一斑。上述引證表明,陸遜在思想和行動中都踐行了他“緩刑慎罰”觀念。
二、陸遜法律思想的成因分析
(一)官宦世家,學儒之后
總體看,陸遜的法律思想服膺于孔孟之道。中國古代,重視家法是世家大族文化所固有的特性。有學者研究認為,吳郡的吳姓世族(主要指張、陸、顧、孔、虞等江南世族)在東漢末年已經(jīng)受到儒風濡染,成為崇尚經(jīng)明行修的文化士族,[4]他們將儒學禮教以家學的形式予以傳承。
陸遜出生于吳郡一個世代官宦的江東大族,族人都有相當高的文化水平和社會聲望。陸氏最早顯宦的人是漢高祖時的太中大夫陸賈,[5]但吳郡陸氏卻源于陸賈同族的陸烈。陸烈,曾為吳令、豫章太守,其子孫或為渤海太守或為御史中丞。[6]其后有族人陸閎,字子春,“建武中為尚書令”。陸閎生子陸續(xù),擔任郡戶曹吏。陸續(xù)長、次二子皆為漢吏,其少子陸褒,“力行好學,不慕榮名,連徵不就?!盵7]陸褒有子陸康,字季寧,漢末為廬江太守。陸遜少孤,一直由陸康撫養(yǎng)。陸遜的祖父陸紆“敏淑有思學”,為城門校尉。而生父陸駿,“淳懿所懷……官至九江都尉”。[8]族弟陸績亦為孫吳郁林太守。陸氏一門,仕宦甚多。至東漢末,官宦世家的陸氏已近四百余年。自西漢董仲舒“獨尊儒術”以來,儒家思想成為統(tǒng)治階級的正統(tǒng)思想,朝中文官皆為儒者,春秋經(jīng)義為斷獄之標準。官宦世家把學習儒術作為家法族訓。陸遜正出身于這樣一個有濃厚儒學氛圍的家族環(huán)境中。另據(jù)史料記載,陸遜祖輩陸續(xù)為官時,正值荒年,太守讓其賑濟災民,他“悉簡閱其民,訊以名氏”,食粥發(fā)放無誤。東漢末,陸康仕官至郡,立刻將長吏征發(fā)來修城的民眾遣散,百姓大悅。他素以恩信為治,所在稱之。陸康還上疏諫漢靈帝說:“臣聞先王治世,貴在愛民?!Ч鲑x,而孔子非之”,[9]他主張省徭薄賦,以寧天下。由此可知:一方面,陸家作為官宦世家,有為其提供儒家教育的經(jīng)濟條件和文化基礎。另一方面,陸氏家族的仕官者具有“愛民”、“安民”的族風。陸遜的幼年既受到了良好的儒家思想教育,也在祖輩和族人的“愛民”、“安民”的孔孟政治實踐中不斷接受著熏陶。
(二)交游儒族,受其影響
陸氏與會稽舊族虞氏等江東士族的交善和學術互動,也是陸遜儒家法律思想形成的外部因素之一。陸遜的幼年生活在廬江,興平年間(194-195)被族人陸康送回吳郡,此時陸遜不過十一二歲,所以他的法律思想主要還是形成于江東地區(qū)。此時期的江東文化不再重武輕文,而是具有儒家的色彩。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許多世家大族子弟,其先祖曾仕宦、游學于京師,接受了儒術經(jīng)學”,[10]如會稽虞氏。此外,東漢一些經(jīng)師為官或避禍于吳地,亦使吳人得以面承其訓,其中不乏蔡邕這樣的今文經(jīng)學家。與陸氏關系密切的虞氏家族有著深厚的經(jīng)學傳統(tǒng)。虞翻的高祖是漢零陵太守虞光,對孟氏易頗有研究,傳至虞翻已歷五世。虞翻本人對儒學研究頗深,著有《孝經(jīng)注》、《春秋外傳國語》21卷、《論語注》10卷、《周易注》9卷,還與“意存儒雅”的陸遜族弟陸績合著了《周易日月變例》6卷。虞翻亦重視禮制,認為“周公制禮以辨上下,……是故尊君卑臣,禮之大司也”。[11]對虞氏易學的吸取,“使陸氏與江東儒學積淀最為深厚的學門虞氏站到了同一起跑線上”。[12]除虞氏外,吳郡顧氏也與陸氏相善,兩族數(shù)有通婚。孫吳丞相顧雍,曾師從東漢精通“五經(jīng)”的儒學大師蔡邕學習琴書,得其要旨。上述表明,陸氏的友族多具有儒學的家風和傳統(tǒng),在家族間長期交流中,影響潛移默化??梢酝茰y,陸氏友族的儒學家風和傳統(tǒng),特別是與陸遜族弟共研易學的吳吏虞翻,他的經(jīng)學思想對陸遜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
(三)亂世求存,現(xiàn)實所需
第一,戰(zhàn)爭極大地消耗了孫吳國力,需要“民本”之策予以補救。陸遜的作用始于吳蜀荊州爭奪戰(zhàn),顯名于夷陵之役。由于吳蜀關系的惡化,孫吳不得不面對來自于北方曹魏和劉蜀政權的軍事進攻。而國內(nèi)山越之民易動難安,加上連歲的征戰(zhàn),使得民力乏困,社會經(jīng)濟出現(xiàn)滑坡,人口數(shù)下降。嘉禾年間,孫權加重了算賦的征收量,增加了下層民眾的負擔,極易使民眾產(chǎn)生社會不滿情緒。[13]有學者考證,三國時期最大的流徙潮,是從中原河淮地帶流徙入江南。[14]但孫吳之人口由赤烏五年的二十四萬下降到孫皓亡國時的二十三萬,[15]盡管有吏治混亂多方種原因,導致人口數(shù)量表面變化不大,但在大量北方人口大量入遷和生產(chǎn)力發(fā)展的基礎上,仍呈現(xiàn)下降趨勢,不能不令人對孫吳此時的國力產(chǎn)生質(zhì)疑。戰(zhàn)亂導致的大量流民,帶來了嚴重的社會不穩(wěn)定因素。上述種種,直接威脅到孫權集團的統(tǒng)治地位,客觀上要求陸遜施行“保境安民”的政策,不斷提醒孫權“以民為本”,緩和尖銳的社會矛盾,保江東而后圖中原。
第二,軍事和政治斗爭嚴重損害了江東士族集團的利益,他們迫切需要施行德政和禮制來自保。孫吳政權建立初期,主要依靠江北淮泗集團的輔佐。為了穩(wěn)定江東,孫氏政權與江東士族妥協(xié)并聯(lián)合,以至吳郡張、朱、陸、顧四大家族皆出仕為官,輔佐孫氏政權,成為江東士族集團的代表。但是,軍旅出身的孫權,由于“漢代‘大一統(tǒng)’的政治文化的影響下,他并不甘心于割據(jù)江東,而是心存帝王之志”[16],所以在其統(tǒng)治中后期西進、北伐戰(zhàn)爭不斷,甚至一度于遼東公孫淵發(fā)展外交關系。曠日持久的戰(zhàn)事?lián)p害了江東士族的利益,因此作為其代表的陸遜反對連年的征伐戰(zhàn),大聲疾呼“奈何獨欲捐江東萬安之本業(yè)而不惜乎?”提出“養(yǎng)育士民,寬其租賦,眾克在和,義以勸勇,則河渭克平,九有一統(tǒng)矣?!睂O權稱帝后,太子之位成為各派勢力(淮泗集團和江東士族)角逐的目標。作為太子首輔的陸遜,只有推崇儒家“禮制”,才能穩(wěn)固太子之位,從而維護江東士族利益。因此,維護自處階層利益的目的,是陸遜儒家政治法律思想形成的內(nèi)動力。
第三,孫權苛法統(tǒng)治的后果,客觀上不斷催生和強化著陸遜的儒家法律思想。孫權出身行伍,與曹操一樣都崇尚“刑名法治”。他認為“夫法令之設,欲以遏惡防邪,儆戒未然也……此為先令后誅,不欲使有犯者耳?!钡珜O權本人“性多嫌忌,果于殺戮,暨臻末年,彌以滋甚。”[17]在其統(tǒng)治后期還任用酷吏呂壹大興刑獄。國內(nèi)有學者收集整理了一些關于孫權當朝的立法和個案:1、長吏在官,不得奔父母之喪,違者,判死刑;2、違詔無功者,殺;3、督將亡叛,士兵逃匿,殺其妻、子;4、圖逆不軌者,夷三族;5、夸大戰(zhàn)功者,罪徙邊遠;6、公務失誤者,行“自坐”之法。[18]而這些法令對朝臣的懲處尤重。儒臣陸遜、顧雍、張昭都認為孫權“法令太稠,刑罰微重”。太子孫登也在臨終表諫:“法令繁滋,刑辟重切”,[19]建議寬刑輕賦,順應民心??梢?,孫權“尚刑”的做法受到眾多儒學朝臣們的反對,身為大臣的陸遜不得不經(jīng)常上書勸誡孫權要以德教治國,緩刑慎罰。因此,對孫權苛法統(tǒng)治的矯正和補缺也是陸遜儒家法律思想定型和強化的重要原因。
三、陸遜法律思想的時代新意
陸遜法律思想中包涵著許多積極因素,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
第一,堅持“以人為本”的立法價值取向?!皞鹘y(tǒng)的民本學說……在價值法則方面倡導以人為本,在政治法則方面倡導人民主權……”[20]但“民本”思想的局限性在于維護專制王權。現(xiàn)代社會中“民本”則要求肯定民眾的地位,注重人的利益。而法的價值主體是人,制定法律就是為了人的存在。法律所具有的生命、自由、平等、人權、秩序、公正等價值,都是人的需要在法中的反映。西塞羅曾指出,法律是為了人類的福利和需要?!懊癖尽彼枷氲臅r代新意在于,法治國家的立法價值取向必須總是以人的需要為中心,使法律體現(xiàn)人民的意志。只有反映人的需要的法律才能得到人民的擁護,得到良好的執(zhí)行,保障法治國家各項職能的正常運轉(zhuǎn)。
第二,完善法律與道德互補的社會調(diào)控方式?!暗禄彼枷敕从吵龅赖屡c法律之間的互補作用。法律是社會最重要的調(diào)控機制,它主要是對人們外化行為的規(guī)范,有強制力保證;而道德偏重于調(diào)整人們內(nèi)在動機,通過社會輿論進行評判。法律選擇了道德,可以推進道德的普及,弘揚道德精神。社會道德水平的提高,可以促使人們自覺守法。[21]兩者互有側重,相輔相成,共同維系著社會的和諧與穩(wěn)定。法律并非萬能,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法治國家的進程中,道德建設應當與法治建設同步,“立法不能偏離社會的主流道德”[22];同時加強道德建設,提高社會主體的自覺性,將法律內(nèi)化為自身的行為準則,使法律在全社會范圍內(nèi)得到普遍遵守。法律是道德底線的堅守者,但從根本上看,社會的和諧與穩(wěn)定最終還是依賴于個人自身修養(yǎng)的提升,將法律規(guī)范內(nèi)化為人自覺的守則,這離不開道德教化的作用。所以,道德與法律并重的社會調(diào)控體系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
第三,強化保障人權的法律適用理念。陸遜“緩刑”主張體現(xiàn)了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中儒家“仁”的思想內(nèi)涵,滲透著濃郁的法律人文精神。法律“注重人的具體行為,通過調(diào)整并保障社會成員的權利和利益而達致一種穩(wěn)定合理的社會秩序,因而,法律的核心關懷必然是人。”[23]法的根本目標亦在于促進人的發(fā)展。以人權為核心的法律人文精神具有道德和觀念上的導向作用,因此,我們要通過確立法律多元精神,充實法律人文精神,進而強化法律適用過程中的權利意識,尊重和保障人權,推動法治國家的發(fā)展。
綜上,陸遜法律思想盡管具有歷史局限性,但一定程度上減少了戰(zhàn)爭,恢復孫吳國內(nèi)經(jīng)濟,穩(wěn)定了社會秩序,保存了正在發(fā)展的江南文化。同時,陸遜的法律思想對其后人亦產(chǎn)生了深遠影響,儒學傳統(tǒng)得以在陸氏族門中延續(xù)。從陸抗的“撫百姓以仁”,“哀憐庶獄、清澄刑綱”,[24]和陸機的治國“在德不在險”,“夫?qū)裨诤?,為政以仁,仁實生愛”[25]從這些文字中,仍可見法律陸遜思想之遺風,儒學業(yè)已成為陸氏門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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