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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校園測評細則表篇一第一條 為深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中國夢學習教育,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進一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切實做好中小學校德育工作,深入推進學校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教育部、中央文明辦關于深入開展文明校園創(chuàng)建活動的實施意見》和省文明辦、教育廳關于中小學校文明校園創(chuàng)建工作的部署要求,結合我市精神文明創(chuàng)建活動和教育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展文明校園創(chuàng)建活動,要堅持價值引領,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穿于創(chuàng)建活動全過程;堅持貼近師生,使每一名師生都成為創(chuàng)建活動的實踐者和受益者;堅持注重實效,引導創(chuàng)建活動穩(wěn)步推進、普遍開展,力戒形式主義;堅持廣泛參與,把創(chuàng)建活動延伸到班級、宿舍和每個師生員工,夯實校園文明根基。
第三條 文明校園創(chuàng)建活動是群眾性精神文明創(chuàng)建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文明辦要將文明校園創(chuàng)建活動納入文明城市測評工作,納入文明單位評選工作序列;各級教育部門要將文明校園創(chuàng)建活動納入教育系統(tǒng)年度工作任務,納入各級學校目標考核,納入教育督導工作體系,推動文明校園創(chuàng)建工作落地落實;各中小學校是創(chuàng)建活動的主體,要形成學校黨政主要領導負責,各職能部門各司其職、緊密配合,全校師生共同參與的長效工作機制。
第二章 標 準
第四條 開展文明校園創(chuàng)建活動,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學生為中心,加強師德建設,重點圍繞領導班子建設、思想道德教育、活動陣地建設、教師隊伍建設、校園文化建設、整潔優(yōu)美環(huán)境創(chuàng)建等方面開展工作,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中小學校園落細、落小、落實。
第五條 中學文明校園創(chuàng)建工作的基本標準應符合《教育部 中央文明辦關于深入開展文明校園創(chuàng)建活動的實施意見》(基教一〔20xx〕7號)中規(guī)定的《中學文明校園標準》。
第六條 小學文明校園創(chuàng)建工作的基本標準應符合《教育部中央文明辦關于深入開展文明校園創(chuàng)建活動的實施意見》(基教一〔20xx〕7號)中規(guī)定的《小學文明校園標準》。
第三章 考 評
第七條 符合文明校園創(chuàng)建標準的各級各類中小學校均應參加文明單位評選。評選活動每三年開展一次,基本程序包括:自愿申報、逐級推薦、組織考核、征求意見、媒體公示、命名表彰。
參加縣(區(qū))文明單位評選的,由申報學校根據創(chuàng)建標準,在自查自評基礎上,通過所在地教育局向縣(區(qū))文明委提出申報,經所在縣(區(qū))文明委核定后,報請縣(區(qū))黨委政府予以命名表彰。
參加市文明單位評選的,從獲得縣(區(qū))文明單位稱號的學校中產生,由縣(區(qū))文明委擇優(yōu)推薦,經市文明委核定后,報請市委市政府予以命名表彰,并擇優(yōu)推薦參加省級文明單位評選。
第八條 對已經獲得文明單位榮譽稱號的學校,每三年復評一次。經復評未達到中小學校文明校園創(chuàng)建標準的,取消其文明單位榮譽稱號。
第九條 相關評選和復評工作,根據市、縣(區(qū))文明單位評選表彰工作的總體安排實施,由市、縣(區(qū))文明辦會同教育局,分級組織落實。從20xx年起,對參加市文明單位評選和復評的學校,統(tǒng)一使用《湖州市中小學校文明校園創(chuàng)建工作測評細則》進行量化考評;縣(區(qū))可結合實際,參照執(zhí)行。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條 對獲得文明單位榮譽稱號的學校,按照同級管理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由市、縣(區(qū))文明辦和教育局實施動態(tài)管理,建立相關學校年報制度和重大情況報告制度,加強日常指導、服務和監(jiān)督。
第十一條 獲得文明單位榮譽稱號的學校,如發(fā)生創(chuàng)建工作嚴重滑坡、學校德育方面出現(xiàn)嚴重問題或其他違反本辦法,嚴重損害學校聲譽的情況,文明委視情況嚴重程度予以警告、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及撤銷稱號等處理。
有以下情形之一,在創(chuàng)建期間的,取消文明單位評選資格;已獲得文明單位榮譽稱號的,由文明委撤銷其文明單位榮譽稱號:
領導班子成員有嚴重違紀、違法事件;
有重大勞資糾紛、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重大事故、重大不誠信事件;
有重大校園安全責任事故、重大消防責任事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
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員工違法犯罪案件;
有嚴重違規(guī)辦學(辦班)、違規(guī)招生和違規(guī)收費問題等。
第十二條 文明委對涉事學校的處分采取一事一處分的辦法。對存在問題并已經上級文明委處分的學校,下級文明委不再因同一問題對其進行處分;情況特別嚴重的,經上級文明委同意后,可作進一步處分。
第十三條 獲得文明單位榮譽稱號的學校如出現(xiàn)更名、撤銷、分設、合并,應及時向各級文明委報告?zhèn)浒浮T瓕W校撤銷的,其文明單位榮譽稱號自然取消;分設學校,原學校若已獲得文明單位榮譽稱號,其稱號經文明委審核確認后繼續(xù)保留,但是其分設學校不享有文明單位榮譽稱號;合并學校,原學校如均已獲得文明單位榮譽稱號,其稱號經文明委審核確認后可予繼承。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文明辦、市教育局負責組織實施和修訂,各縣(區(qū))文明辦、教育局可根據本辦法和各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亦適用于中等專業(yè)學校、職業(yè)學校、技工學校等各級各類中職學校。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文明辦、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文明校園測評細則表篇二一、江蘇省文明校園是指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精神文明建設成效突出,在全省具有一定示范意義的學校。
二、本測評細則依據教育部、中央文明辦發(fā)布的《中學文明校園標準》制定,適用于普通中學、中等職業(yè)學校,九年一貫制學校等參照此測評細則。
三、測評細則共設領導班子建設、思想道德教育、活動陣地建設、教師隊伍建設、校園文化建設、校園環(huán)境建設6個項目,28項內容,總分100分。
四、測評主要采取實地考察、材料審核、問卷調查三種方法。材料審核主要從網上在線平臺或學?,F(xiàn)有檔案中(紙質、電子文檔均可)調取;調查問卷隨機發(fā)放不少于50份,對象為學校師生。
五、申報前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江蘇省文明校園:
1、領導班子成員有嚴重違紀、違法事件;
2、有重大勞資糾紛、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重大事故、重大不誠信事件;
3、有重大校園安全責任事故、重大消防責任事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
4、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員工違法犯罪案件;
5、有嚴重違規(guī)辦學(辦班)、違規(guī)招生和違規(guī)收費問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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