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田登作郡,自諱其名,觸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于是舉州皆謂燈為“火”。上元放燈,許人入州治游觀。吏人遂書榜揭于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陸游《老學(xué)庵筆記》
譯文:
田登作郡守時(shí),非常忌諱別人冒犯他的名字,甚至連“燈”字也不讓別人說。為此,他先后懲治了包括吏卒在內(nèi)的許多人。于是,整個(gè)州郡內(nèi),人們都戲稱“燈”為“火”。元宵節(jié)晚上放燈,田登允許人們前來游觀,就讓手下人寫了一張公告榜貼出去,榜上寫著:“本州依例放火三日。”州郡中人人見了都暗自發(fā)笑,有人還編出歌謠諷刺道:“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diǎn)燈。”
注釋:
1、作郡:治理郡縣
2、諱:避諱,畏忌人家直稱自己的名字
3、觸:觸動,觸怒
4、榜揭:張貼告示,榜,告示;揭,高舉,舉,這里是張貼的意思。
5、榜笞:榜,通“搒‘(bang),捶擊,捶打;笞,用竹板或荊條打。
6、上元:陰歷正月十五
7、其:他的
8、卒:士兵
9、舉:全
10、書:書寫
11、于:在
12、市:街頭
13、依:按照
14、例:老習(xí)慣,舊例,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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