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名冊”查詢辦法
(一)2010年以前的“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名冊”請咨詢教務處學籍管理科(電話:0851-85404965)。
(二)2010年以后(含2010年)畢業(yè)生的“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名冊” 請咨詢學校檔案室(電話:0851-85231889)。
(三)在校生“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名冊” 請咨詢招生與就業(yè)處招生科(電話:0851-85400299)。
二、在校生“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名冊”申請辦理流程
“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名冊”僅作為各省級招辦開具給高校正式錄取的備案依據(jù),不能作為考生入學、學籍、畢業(yè)等證明。因特殊情況申請?zhí)崛≡谛I捌胀ǜ叩葘W校錄取新生名冊”復印件的(原件不予提供),須符合國家相關規(guī)定,按以下相應流程申請辦理:
(一)查詢個人高考錄取成績、錄取專業(yè)、錄取批次、考生類別等相關信息,以教育部“學信網(wǎng)”數(shù)據(jù)為準,不再另行辦理。(學籍管理科咨詢電話: 0851-85404965)
(二)僅能在錄取花名冊查到的相關信息,由在校生自行下載填寫“復印個人錄取考生表(錄取花名冊)申請表”(申請表詳見附件),將要求準備的相關資料一并攜帶到招生科辦公室辦理。(招生科咨詢電話:0851-85400560)
1.申請事由為學校組織活動需要:
由學校組織活動的主管部門指定教師持相關文件規(guī)定、組織部門聯(lián)系函(部門領導簽字蓋章)和參加學生花名冊(有學籍管理部門證明簽章)辦理申請。
2.申請事由為個人需要:
(1)個人報名參加國家相關考試的,由考生本人持學校學籍管理部門開具的學籍書面證明(蓋章)、學生所在教學院領導簽字蓋章的情況說明、相關考試文件規(guī)定、準考證或錄取公示信息、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辦理申請。
(2)其他事由申請的,由考生本人持學校學籍管理部門開具的學籍書面證明(蓋章)、學生所在教學院領導簽字蓋章的情況說明、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辦理申請。
注:錄取考生名冊僅提供考生本人信息的復印件,注明“與原件相符僅用于證明當年高考成績”字樣加蓋公章。
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生報名登記表” (以下簡稱報名登記表)查詢辦法(招生科咨詢電話:0851-85400560):
1.2010年后(含2010)的考生:
報名登記表已由招生與就業(yè)處打印發(fā)放至各教學院裝入畢業(yè)生檔案,如畢業(yè)生檔案中無此表,向所屬教學院咨詢。
2.2009年前(含2009年)的考生:
考生憑畢業(yè)證和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到我校招生與就業(yè)處招生科辦公室出具學生檔案中未有紙質報考登記表的情況說明。
3.五年制大專、中期選拔和專升本的考生:
五年制大專查詢報考登記表咨詢就讀聯(lián)辦點;中期選拔和專升本咨詢學校招生與就業(yè)處。
附件1: 復印個人錄取考生表(錄取花名冊)申請表
附件2: 國家相關文件規(guī)定節(jié)選
貴陽學院招生與就業(yè)處
2022年4月1日
附件1:
復印個人錄取考生表(錄取花名冊)申請表
<> | <> |
<> | ![]() |
★請務必提供準確信息,一定要填寫錄取信息,不要填畢業(yè)信息,尤其是中間有轉學或學校更名的情況,若因考生個人填錯信息導致未查到,責任自負。
復印錄取考生名冊事由:
聯(lián)系方式(電話):
2、學歷基本信息:(請嚴格按照錄取內容詳細填寫,保證填寫內容真實無誤)
姓名 | <> | 性別 | <> | 身份證號 | <> | |||||||
<> | ○畢業(yè)生 ○在校生 | |||||||||||
學歷類型(打勾) | ○藝術類 ○體育類 ○專升本 ○???/p> ○普通類文科 ○普通類理科 ○少數(shù)民族預科: | |||||||||||
錄取年份 | <> | 生源地 | <> | |||||||||
錄取專業(yè)名稱 | <> | |||||||||||
備注 | <> | |||||||||||
申請人或代辦人簽字 | <> | 申請時間 | <> | |||||||||
代辦人信息(本人辦理不用填寫) | ||||||||||||
<> | ||||||||||||
姓名 | <> | 身份證號 | <> | |||||||||
招生科審核意見(對照辦理流程核實材料情況): 經(jīng)辦人簽字: | ||||||||||||
分管處領導意見: 簽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2:
國家相關文件規(guī)定節(jié)選
《教育部關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1〕1號)附件“2021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guī)定”有關錄取考生名冊規(guī)定如下:
第五條考試
23.各省級招辦要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和規(guī)定,規(guī)范做好高考成績發(fā)布工作。除教育部規(guī)定的特定事項外,只能將考生的高考成績信息提供給考生本人及有關投檔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學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八條錄取
53.省級招辦核準后形成錄取考生數(shù)據(jù)庫,并據(jù)此打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加蓋省級招辦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有關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jù),予以備案,同時須在高校同批次錄取結束后將錄取考生名冊寄給有關高校。高校根據(jù)經(jīng)有關省級招辦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
56. 高校根據(jù)經(jīng)省級招辦核準的本校錄取考生名冊、已錄取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guī)定及要求為新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xù)。
文章來源(官網(wǎng)發(fā)布地址):http://zjc.gyu.cn/info/1167/3736.htm
官網(wǎng)發(fā)布緩存圖(部分):
大學院校在線查
有疑問就來發(fā)現(xià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