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篇 致九弟·述捐銀作祭費
【原文】
沅甫九弟左右:
十四日胡二等歸,接弟初七夜信,俱悉一切。初五日城賊猛撲,憑壕對擊,堅忍不出,最為合法。凡撲人之墻,撲人之壕,撲者客也,應(yīng)者主也。我若越壕而應(yīng)之,則是反主為客,所謂致于人者也。我不越壕,則我常為主,所謂致人而不致于人也。穩(wěn)守穩(wěn)打,彼自意興索然。峙衡好越壕擊賊,吾常不以為然。凡此等處,悉心推求,皆有一定之理。迪庵善戰(zhàn),其得訣在不輕進不輕退六字,弟以類求之可也。
夷船至上海、天津,亦系恫喝之常態(tài)。彼所長者,船炮也;其所短者,路極遠(yuǎn)人極少。若辦便得宜,終不足患。筠仙頃有書來,言弟名遠(yuǎn)震京師。盛名之下,其實難副,弟須慎之又慎。茲將原書抄送一閱。
先太父、先太夫人尚未有祭祀之費,溫弟臨行捐銀百兩,余以劉國斌之贈亦捐銀百兩,弟可設(shè)法捐資否?四弟、季弟則以弟昨寄之銀內(nèi)提百金為二人捐款。合之當(dāng)業(yè)處,每年可得谷六七十石,起祠堂,樹墓表,尚屬易辦。吾精力日衰,心好古文,頗知其意而不能多作,日內(nèi)思為三代考妣作三墓表,慮不克工,亦尚憚于動手也。
先考妣祠宇,若不能另起,或另買一宅作住屋,即以腰里新屋為祠亦無不可。其天家賜物及宗器祭器等概藏于祠堂,庶有所歸宿,將來京中運回之書籍及家中先后置書亦貯于此祠。吾生平坐不善收拾,為咎甚巨,所得諸物隨手散去,至今追悔不已,然趁此收拾,亦尚有可為。弟收拾佳物較善于諸昆①,從此后益當(dāng)細(xì)心檢點,凡有用之物不宜拋散也。
咸豐八年四月十七日
【注釋】
①昆:哥哥。
【譯文】
沅甫九弟左右:
十四日胡二等回,我接到弟弟初七晚上的信,知悉一切。初五日城敵猛撲,憑壕溝對攻,堅忍不出是最好的方法。凡屬撲人墻的,撲人壕的,撲是客的意思,應(yīng)戰(zhàn)的,是主,我軍如果越壕而應(yīng)戰(zhàn),便是反主為客,就是我們常說的致于人,我不越壕溝,那我還是主,即常說的致人,穩(wěn)守穩(wěn)打,他自然覺得沒有意思,峙衡喜歡越壕攻敵,我常不以為然,這些事仔細(xì)考究,都有一定道理。迪庵善戰(zhàn),他的秘訣在于“不輕易進攻,不輕易后退”,弟弟可好好研究。
洋人的船到上海、天津,也是恫嚇的常態(tài)。他的長處,船上火炮,他的短處,離他的國家路遠(yuǎn),人也很少,如果辦理得好,不足患。筠仙剛有信來,說弟弟的名聲遠(yuǎn)震京師,盛名之下,其實難副,弟弟要慎之又慎?,F(xiàn)將原信,抄送一看。
先太父、先太夫人還沒有祭祀的費用,溫弟臨走,捐銀一百兩,我用劉國斌送我的也捐一百兩,弟弟可以設(shè)法捐點錢財嗎?四弟、季弟則以弟弟昨天寄的銀兩,提出一百兩作為他們兩人的捐款,加上兩處產(chǎn)業(yè),每年可得谷六七十石,起祠堂、樹墓表,還容易辦。我精力一天不如一天,心喜古文,而不能多作,近日想為三代考妣作三個墓表,顧慮寫不好,害怕動手。
先考妣祠宇,如不能另外起,或另外買一屋作住屋,便以腰里新屋為祠,也無不可。天家賜物及宗器祭器等,一概放在祠堂,讓這些有個歸宿之處,將來京城運的書籍,及家里先后買的書,也藏在里面。我生平不會收拾,過失很大,所得的東西,隨手又丟了,至今后悔不已,便趁此收拾,也還有可為。弟弟收拾整理物品比哥哥強,今后更應(yīng)細(xì)心檢點,大凡有用的物品不宜拋散。
咸豐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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