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囚論(歐陽修)
◇原文
信義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刑入于死者,乃罪大惡極,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寧以義死,不茍幸生,而視死如歸,此又君子之尤難者也①。
方唐太宗之六年,錄大辟囚三百馀人,縱使還家,約其自歸以就死②。是以君子之難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其囚及期,而卒自歸無后者③。是君子之所難,而小人之所易也,此豈近于人情哉?或曰:罪大惡極,誠(chéng)小人矣。及施恩德以臨之,可使變而為君子。蓋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有如是者矣。
曰:太宗之為此,所以求此名也。然安知夫縱之去也,不意其必來以冀免,所以縱之乎④?又安知夫被縱而去也,不意其自歸而必獲免,所以復(fù)來乎?夫意其必來而縱之,是上賊下之情也⑤;意其必免而復(fù)來,是下賊上之心也。吾見上下交相賊以成此名也,烏有所謂施恩德與夫知信義者哉⑥?不然,太宗施德于天下,于茲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為極惡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視死如歸,而存信義,此又不通之論也。
然則何為而可?曰:縱而來歸,殺之無赦;而又縱之,而又來,則可知為恩德之致爾。然此必?zé)o之事也。若夫縱而來歸而赦之,可偶一為之爾⑦。若屢為之,則殺人者皆不死。是可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為常者,其圣人之法乎?是以堯、舜、三王之治,必本于人情,不立異以為高,不逆情以干譽(yù)⑧。
◇注釋
①茍:茍且。幸:僥幸。
②錄:登錄于冊(cè),錄取。大辟:死刑。馀,同“余”??v:釋放。
③無后者:指沒有囚犯超過期限。
④冀:希望。
⑤賊:盜竊。此指窺察。
⑥此名:指“恩德入人深”之名聲。
⑦若夫:至于。
⑧立異:指建立“不常之法”。逆情:違背人情。干譽(yù):求取名譽(yù)。
◇鑒賞
據(jù)史書記載,唐貞觀六年,太宗親自審訊了三百九十名死囚犯,并放他們回家,約定來年秋天再回來就死。到了第二年秋天,死囚犯如數(shù)歸來。太宗感其信義,遂全部予以赦免。歐陽修有感于此事,遂發(fā)表議論,撰成此文。
歐陽修一反流俗的看法,認(rèn)為這件事不可作為“常法”,甚至批評(píng)唐太宗此舉是為了求取仁德的名聲。文章反復(fù)辯駁,逐層深入,寫得明快犀利。
大學(xué)院校在線查
高考熱門一鍵查
有疑問就來發(fā)現(xià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