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自由,公正,理性。羅馬自然法思想的最早淵源可追溯及古希臘哲學,在古希臘哲學家赫拉克利特、蘇格拉底、柏拉圖以及亞里士多德等人的著述中可略見其端倪。及至公元前4~3世紀,古希臘的斯多葛學派又大大發(fā)展了自然法思想,并使之與法律發(fā)生密切的聯(lián)系。
自然法的特點普適性
普適性也就是普片適用的性質(zhì),不區(qū)分種族、民族或是國家。就比如說偷盜這種行為,不論在哪個國家、那個民族、哪個地區(qū),這種行為都是不對的行為,而這就是所謂的自然法的普適性。
恒常性
一般來說,恒常性指的就是人所制定的法律,都是擁有著一定的時效性的。就比方說咱們國家歷史上秦漢時期的法度,就與后來的魏晉時期就有些不一樣了;南北朝又與后來的明清時期又有很大不同。因為人類社會是在不斷變化當中的,所以堅持社會秩序的法律也是隨著社會的變化而變化的,而自然法則是恒久不變的。
永續(xù)性
所謂的永續(xù)性指的就是人為所制定的法律會在一定時期結(jié)束之后而消亡,隨著時期的結(jié)束而消亡,不過自然法則不會。西塞羅認為,自然法是出自于上帝的手筆,若是人所立下的法律與自然法相違背的話,那么這個法律就是違法的。
自然法是什么自然法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為一切指定法制基礎的關于正義的基本和終極的原則的集合。它萌發(fā)于古希臘哲學,其中智者學派將“自然”和“法”區(qū)分開來,認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則是專斷的,僅出于權(quán)宜之計。蘇格拉底、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則斷定能夠發(fā)現(xiàn)永恒不變的標準,以作為評判成文法優(yōu)劣的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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