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考生,在文化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向高校提供檔案,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海?)烈士子女;(2)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戰(zhàn)區(qū)(原大軍區(q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戰(zhàn)區(qū)(原大軍區(q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
(1)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
(2)臺灣省籍(含臺灣戶籍)考生;
(3)自主就業(yè)的退役士兵。
從邊疆、山區(qū)、牧區(qū)、少數民族聚居地區(qū)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轉學到本市就讀的少數民族考生,該政策僅適用于北京市屬高等學校招生錄取。
同時符合多項高考加分條件的考生,不作累計加分,只取最高一項分值作為考生附加分投檔。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均不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計劃的藝術類專業(yè)、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招生項目。
1.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參加全國統考錄取并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取。
2.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3.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參照軍人有關優(yōu)待政策執(zhí)行。
4.經共青團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聯合激勵系統認定,獲得5A級青年志愿者的,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取。
5.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zhàn)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軍人的子女,
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
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qū)和西藏自治區(qū),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軍人的子女,
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qū)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軍人的子女,
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空勤軍人的子女,
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軍人的子女,
在航天或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軍人的子女,
參加全國統考錄取并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應予以優(yōu)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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