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元條法事類》是南宋慶元時期的法律匯編。“條法事類”是新出現(xiàn)的一種法律匯編體裁,它將各種律條,以及敕、令、格、式、隨敕申明、都省指揮等等,分門別類重新組編,以便于實際司法部門尋檢有關法規(guī)。南宋先后有吏部《條法總類》、《淳熙條法事類》等等,現(xiàn)已失傳?!稇c元條法事類》按慶元四年 (1198)《重修敕令格式》改編而成,書成于嘉泰二年(1202),故也稱《嘉泰條法事類》。本書流傳較少,清乾隆以后僅有同出一源的5種抄本,祖本不詳。1948年燕京大學圖書館根據(jù)常熟瞿氏本刊行,是現(xiàn)今通行本。
《慶元條法事類》監(jiān)修人是當時的宰相謝深甫。謝深甫(?—1203)字子肅,臺州臨海(今浙江臨海)人。南宋乾道二年(1166)進士,歷官嵊縣縣尉、大理寺丞、給事中、吏部侍郎、詳定敕令官、臨安知府、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右丞相,封魯國公。長期任臺諫官,以敢于彈劾權臣、佞幸而聞名。宋寧宗 (1194—1225在位) 曾稱贊他:“能為朕守法度、惜名器?!薄端问贰肺刺峒八O(jiān)修《慶元條法事類》之事,可能只是領銜而已。
據(jù)《宋史·藝文志》 記載,《慶元條法事類》共有80卷,另有附錄2卷?,F(xiàn)僅存48卷,約35萬字?,F(xiàn)存職制、選舉、文書、榷禁、財用、庫務、賦役、農(nóng)桑、道釋、公吏、刑獄、當贖、服制、蠻夷、畜產(chǎn)、雜門等16門。門之下又分為各項事類,分別編列有關的敕、令、格、式、申明、指揮等等法規(guī)條文。如“雜門”之下,分為博戲財物、出舉債負、闌遺、毀失官私物、采伐山林、失火、燒舍宅財物、諸色犯奸、雜犯9類。
《慶元條法事類》 是實際司法部門使用的法律匯編,所收編的法規(guī)涉及社會各個角落?,F(xiàn)存本中以“職制門”最為龐大,有10卷52類,分別收錄了有關官員品級、職任、奏事、陳請、考課、致仕等等方面的法令規(guī)章條文。“刑獄門” 篇幅僅次于 “職制門,”有5卷(漢存3卷),現(xiàn)存有檢斷、決遣、折杖減役、出入罪、推駁、移囚、病囚、失囚、犯罪更為、比罪、過犯遣闕、老疾犯罪、移鄉(xiāng)、編配流役、侍丁、部送罪人、驗尸、刑獄雜事等19類?!叭督T”有2卷14類,匯編了有關政府專賣、貨幣等等經(jīng)濟方面的法規(guī)。
《慶元條法事類》保存了很多南宋法規(guī),具有寶貴的史料價值。如檢斷類中引名例敕:“諸敕令無例者,從律;律無例及例不同者,從敕令”。反映了有宋一代法制“以敕代律”的特點。又如決遣類引斷獄令:“諸犯罪皆于事發(fā)之所推斷,杖以下縣決之,徒以上及應奏者并須追證勘結圓方得送州。”此外還可與其它宋代史料互為補充,彌縫其不足。
“條法事類”是一種實用性很強的法律匯編形式?!稇c元條法事類》則是現(xiàn)存最早的這種法律匯編。這種匯編形式對于后世有很大影響,如元代的條格、明代的《皇明條法事類纂》都由此發(fā)展而來。因此,本書在法制史研究上有重要價值。
免責聲明:以上內(nèi)容源自網(wǎng)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創(chuàng)版權請告知,我們將盡快刪除相關內(nèi)容。
大學院校在線查
有疑問就來發(fā)現(xià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