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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辦理自檢自查報告 案件自查工作報告篇一一、涉民生案件的總體情況
經摸底排查,我院尚未執(zhí)結的涉民生案件共有25件,執(zhí)行未結標的元,其中刑事附帶民事執(zhí)行案件4件,涉案標的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執(zhí)行案件18件,涉案標的元,勞務報酬糾紛案件1件,標的元,撫養(yǎng)費執(zhí)行案件2件,標的元。未結案件中贛州中院指定執(zhí)行案件3件,其他法院委托執(zhí)行1件,未結案件執(zhí)行期限全部超一年以上,未結標的少的幾千元,最多的達63.5萬元。
二、執(zhí)行情況
自2013年12月23日最高法院召開涉民生案件專項集中執(zhí)行活動動員部署電視電話會議以來,我院成立了專項開展活動領導小組,加強了領導,開展了為期二個月的春季集中執(zhí)行活動,重點執(zhí)行涉民生案件,對排查清理出來涉民生案件分解落實,任務到人,責任到人,從開展的情況來看,效果并不明顯,離上級法院要求完成階段性任務還有很大的差距,截目前為止,實際執(zhí)行到位結案的只有
件,結案率%。終結本次執(zhí)行程序案件
件,已達成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的案件
件,分文未執(zhí)的案件
件,部分執(zhí)行的案件
元。從采取的執(zhí)行措施來看,對清查出來的民生案件都采取了財產調查措施,凍結被執(zhí)行人的存款
元,查封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拘留被執(zhí)行人
人,限制高消費 人,并對生活困難的申請人發(fā)放執(zhí)行救助資金
元。此外,我院加大了開展民生案件執(zhí)行的宣傳力度,有2篇宣傳報道在贛州法院網(wǎng)采納。
三、存在問題
截至目前,我院涉民生案件的執(zhí)結率僅 4%,遠未達到上級法院要求的3月份之前完成70%的階段性目標要求,進度慢,任務重,離6月份完成全部執(zhí)結的時間也不多了,困難較多,表現(xiàn)在:一是刑事附帶民事執(zhí)行案件涉執(zhí)行標的額巨大,而且被執(zhí)行人已判了重刑,有的被執(zhí)行人尚未成家,但已經是成年人,沒有固定收入來源,有的除了在審判階段賠了部分受害人的經濟損失外,執(zhí)行階段查無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沒有償還能力,沒有辦法執(zhí)行結案;二是大部分未結案件經四查措施后,被執(zhí)行人確實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申請人提供不了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執(zhí)行線索,案件執(zhí)行陷入僵局,只有終結本次執(zhí)行程序;三是有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已經達成了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被執(zhí)行人能夠按照協(xié)議內容履行,但分期分批履行的期限較長,申請人同意按協(xié)議執(zhí)行,因為申請人知道被執(zhí)行人只有部分償還能力,要全部履行到位也不現(xiàn)實,但執(zhí)行和解又不能作結案處理,是非常矛盾的事情。建議上級法院要從案件的實際出發(fā),申請人已同意法院執(zhí)行方案的應作問題解決妥當,不要搞“一刀切”處理;四部分案件被執(zhí)行人長期下落不明,舉家外出打工,難于查找被執(zhí)行人確切的居住地址,造成案件難以執(zhí)行或無法執(zhí)行,調查其財產狀況也沒發(fā)現(xiàn)有財產可供執(zhí)行;五是執(zhí)行人員自身對該類型案件存在畏難情緒,方法措施不多,案件久拖未結。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根據(jù)上級法院的要求,認真對照目標,進一步加大執(zhí)行力度,強化執(zhí)行措施,扎實推進,把涉民生專項執(zhí)行活動與當前開展的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結合起來,充分體現(xiàn)司法為民情懷,回應弱勢群體社會重大關切的一項重要舉措。具體來說,主要做好以下幾點:
(一)提高思想認識。
全體執(zhí)行人員要充分認識開展涉民生案件活動的重要意義,牢牢把握“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線,加強領導,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實施,增強執(zhí)行人員責任感、緊迫感,改變目前工作落后不利局面,把開展活動作為當前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嚴格落實領導責任制,加大對未結案件的督查力度,扎實推進,把開展活動做實做細,務求實效,進一步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群眾滿意度明顯提高。
(二)要切實加強對本次活動的組織領導。我院已成立領導小組,分管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各執(zhí)行庭室負責人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物質和經費保障,確?;顒禹樌M行,加強請示、報告,積極主動向當?shù)攸h委政法委匯報,爭取黨委的領導和支持。
(三)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加大執(zhí)行力度。要充分運用《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強制措施,重點運用強制執(zhí)行人報告財產、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tǒng)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罰款、拘留等威懾執(zhí)行措施,促成其履行義務。對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義務,抗拒執(zhí)行等構成犯罪的,要適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及相關立法,司法解釋及“兩院一部”《關于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zhí)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法發(fā)[2007]29號),與公安檢察機關積極配合,做到快捕、快判,形成對抗拒執(zhí)行人的刑罰威懾。
(四)加強宣傳,形成威懾聲勢。要充分利用電視、報刊、網(wǎng)絡等媒體,通過發(fā)布敦促執(zhí)行令、召開債務人大會等多種方式,加大對這次活動的宣傳。對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的典型案例可以邀請新聞媒體跟蹤報道,形成威懾執(zhí)行的強大聲勢和良好的輿論氛圍。對自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zhí)行人和積極配合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協(xié)助執(zhí)行人,及時予以宣傳報道。
案件辦理自檢自查報告 案件自查工作報告篇二xxx關于開展紀律處分決定執(zhí)行情況自查自糾情況報告
xxx紀委:
按照《關于轉發(fā)xxx的通知》xxx[xxx]2號文件要求,xxx積極開展自查自糾,現(xiàn)將自查自糾情況報告如下:
一、總體情況
xxxx2012年11月1日至今共立案xx件,其中黨紀處分x人,政紀處分xxx人。其中xxx年xx件,給予xxx1人;xx年x件,給予xxx人;xxx年x件,給予xxxx人;2017年4件,給予xxxxxx人,xxxxx人,xxxx人;xxx年xx件,給予xxx,xxx人,xxxx人。二、自查情況
1.已建立本單位黨員干部受黨紀政紀處分情況臺賬; 2.處分決定能夠按規(guī)定程序向受處分人宣布送達并在受處分人所在黨支部宣布;
3.處分決定等材料已按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人事關系歸入本人檔案;
4.受處分人在處分期內沒有提拔使用、評先評優(yōu)情況; 沒有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撤職以上處分的人員; 6.對受黨紀政紀處分期滿后的人員已辦理解除處分的手續(xù); 7.對受處分人處分期滿后已進行教育回訪。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會進一步完善工作措施,規(guī)范工作流程,確保嚴格按照規(guī)定程序辦理案件。
xxxx
xx年xx月xx日
案件辦理自檢自查報告 案件自查工作報告篇三一、基本情況
辦案數(shù)量和標的額大幅增長,全年共受理案件513件,標的額13.78億元,與去年同期相比分別增長17.39%和125.16%,綜合指標跨入全國優(yōu)秀仲裁機構的第一方陣;辦案質量和效率穩(wěn)中有升,共審結案件416件,實際結案率81.09%,其中審限內結案率84.86%,調撤率73.55%;當事人向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或者不予執(zhí)行案件中僅有一起被法院裁定不予執(zhí)行,占當年受案總數(shù)的0.19%。
二、審理情況
1、調解結案情況。2015年以調解及撤回方式結案的案件共306件,調撤率達73.55%,比去年增加2.05%,該指標已連續(xù)三年增長。調解結案率較高的案件類型包括: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調撤率為92.68%;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調撤率為73.69%;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調撤率為66.67%。
2、裁決結案情況。2015年以裁決方式結案的案件共101件。以裁決方式結案的主要案件類型包括:保險合同糾紛,裁決率為52.17%;買賣合同糾紛,裁決率為41.86%;承攬合同糾紛,裁決率為38.46%。相較去年而言,保險合同糾紛裁決率上升,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裁決率明顯下降,承攬合同仍屬于爭議較大的糾紛。
3、案件審理周期。2015年已結案件平均審理天數(shù)為101天。審理周期較短的案件類型為還款協(xié)議糾紛、合作合同糾紛和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平均審理天數(shù)分別為7天、49天和55天。審理周期較長的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股份轉讓合同糾紛和營運車輛經營合同糾紛,平均審理天數(shù)分別為490天、358天和265天。
三、綜合分析
1、案件數(shù)量和標的額取得新突破,辦案質量和效率穩(wěn)中有升。在2014年本會案件數(shù)量和標的額取得大幅增長的基礎上,2015年受案數(shù)量增勢明顯,仲裁標的額歷史上首次突破10億元關口。在案件數(shù)量連續(xù)兩年創(chuàng)新高的同時,審限內結案率保持穩(wěn)定,調撤率連續(xù)三年穩(wěn)步上升,司法監(jiān)督撤銷率小于1%。
2、加強案件督辦,強化案件流程管理。堅持每月召開案件推進會,對辦案秘書在手案件進行結案排期,增強案件審理的計劃性。同時,通過案件推進會對擬結案件實行跟蹤督察,及時指導。案件審理周期相較去年進一步提速15%(2014年平均審理周期為119天、2013年平均審理周期為173天)。
3、案件類型多樣化,商事糾紛數(shù)量增多。今年受理的案件類型高達40種(2014年為38種、2013年為36種),新出現(xiàn)的糾紛類型有工程代建合同糾紛、抵押借款合同糾紛、股份轉讓合同糾紛、股東資格確認糾紛等。案件按合同類型劃分涉及我市城鄉(xiāng)建設、房管、國土和金融等8個行政主管部門。商事糾紛的處理更能彰顯仲裁程序簡便、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保護當事人商業(yè)秘密等優(yōu)勢。
4、2015年本會認真貫徹執(zhí)行辦案責任制考核辦法,不斷提高辦案質效,進一步提升了仲裁公信力。2016年本會將進一步創(chuàng)新工作機制,探索建立更加科學的疑難案件論證機制,做好對社會有重大影響和新類型案件的審理工作,再創(chuàng)南通仲裁事業(yè)發(fā)展的新輝煌。
案件辦理自檢自查報告 案件自查工作報告篇四課目一
案件辦理規(guī)范
(一)治安案件查處
治安案件是指違反治安管理,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認為應當受到治安管理處罰,而由公安機關或受其委托的組織依法予以立案并查處的法律事實。治安案件查處是治安管理的重要內容,是基層公安機關的主要業(yè)務之一,也是公安機關維護社會秩序的基本職責。
1、治安案件受理與立案 (1)治安案件受理
治安案件受理,是指公安機關對公民個人或單位的控告、申訴、檢舉揭發(fā)、扭送、交待以及在業(yè)務工作中發(fā)現(xiàn)的違反相關治安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事實或嫌疑,表示接受并予以審查的法律活動。
治安案件受理的來源
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77條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并進行登記。治安案件受理的來源有:
被侵害人的控告、報案; 公民的檢舉、揭發(fā)、扭送; 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的報告; 違法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后的坦白和檢舉; 公安機關在治安管理具體實踐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和線索; 公安機關其他業(yè)務部門發(fā)現(xiàn)提供的情況; 其他線索和情況。
(2)治安案件受理的步驟
接受報案。遇有單位或個人報案,應當熱情接待,及時受理并進行登記,切忌態(tài)度冷硬橫推。遇有現(xiàn)行違法行為或群眾扭送的,首先應當制止違法行為,保護公民,不使其繼續(xù)受到侵害。遇到口頭報案的,要想方設法讓報案人消除緊張、恐懼等情緒,說清楚報案人的身份情況,與案件的關系,案件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人物、起因、經過、結果等要素,受理報案人員要詳細詢問案情,并制作詢問筆錄,留下聯(lián)系方式。對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直接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審查報案材料。首先需要明確材料的真實性和與案件的關聯(lián)性。審查材料是否客觀、真實,審查報案人的目的和動機,是否有夸大事實和誣陷他人,是否是主觀推測、判斷。其次,審查報案人所報材料是否是能夠證明案情的第一手材料,是親眼看到、親耳聽到,還是道聽途說。再次,審查報案材料與案件有無直接聯(lián)系,能否作為立案的直接的依據(jù)和證據(jù)。還要審查是否是精神病人報案和少年兒童由于好奇心強、尋求刺激報案。
對相關人和物品的處理。對于被害人、控告人、檢舉揭發(fā)人、證人,經過詢問取證、登記身份、住址以及聯(lián)系方式后,沒有必要繼續(xù)詢問或者做其他安排的,就可以讓其離去,注意可以隨時向他們詢問取證。對不愿公開自己姓名、身份的控告檢舉人,要做好保密工作。對需要加以保護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堅決不使其受到再次侵害,堅決不能讓被侵害人在公安機關受到侵害。對于需要治療的,應當妥善安排就醫(yī)。對于見義勇為、敢于同違法犯罪做斗爭的檢舉人、扭送人,應當表示感謝和支持,并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作案人、作案嫌疑人、被扭送至公安機關的現(xiàn)行違法行為人和前來自首的人,應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區(qū)別對待。對于有犯罪嫌疑的,迅速進行訊問,并采取相應的刑事強制措施;對于案情簡單,身份、住址、聯(lián)系方式明確的,可以責令回去聽候處理,并保證隨叫隨到;對于案情復雜,問題嚴重,身份住址不祥,需要進一步調查取證的,可以留下配合調查取證,需要使用傳喚證,但是訊問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需要留置繼續(xù)查證,按照規(guī)定辦理留置審批以及延長留置手續(xù)。注意及時搜身,防止襲警、逃跑、自傷自殘、隱匿或者毀滅證據(jù)。
對相關物品的處理。對于作案人、作案嫌疑人攜帶的違禁物品比如爆炸物品、劇毒物品等危險物質,以及管制刀具、作案工具,應當沒收,對于違法所得的財物予以扣押,出具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及清單隨案移交。
(3)治安案件的立案
治安案件的立案,是指公安機關及其受委托的組織,對受理的違法治安管理事實或嫌疑依法審查,確認是否應當進行調查、處理的法律活動。
治安案件的立案條件。治安案件的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有治安違法事實。即有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按照《刑法》規(guī)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或嫌疑存在,并且這種違法事實或者嫌疑必須有證據(jù)證明已經發(fā)生。
需要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也就是說必須給予違法行為人治安管理處罰,才能夠立案。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顯著輕微,或者明顯具備不予處罰條件比如已過追究時效、行為人不滿14歲的,不應立案。
(4)治安案件立案的步驟
首先,由治安案件主管部門的具體承辦人員填制《治安案件受理、立案登記表》。主要填寫內容有:報案人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址,報案時間、方式,發(fā)案時間、地點;被告人或嫌疑人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址,特征,簡要案情,受害情況、損失物品數(shù)量,接報案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意見,備注,填表人、填表日期。
其次,承辦人員持填制的《治安案件受理、立案登記表》報主管負責人審批。治安案件的立案一般由案件發(fā)生地公安派出所所長審批。由縣、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管理部門直接查處的治安案件,由治安科長或治安大隊長批準立案,公安機關中的外事管理等部門直接查處的治安案件,由有關部門的科長審批;巡警部門查處的治安案件,由巡警大隊長批準立案。發(fā)生在鐵路、航運、民航、林業(yè)系統(tǒng)內部以及車站、碼頭、機場、林場、列車、輪船、飛機上的治安案件,分別由鐵路、航運、民航、林業(yè)公安機關的治安科長或相當于派出所長的領導審批。
2、治安案件調查與取證 (1)治安案件的調查
治安案件的調查是指了解、查證案件事實真相的法律活動。只有通過調查取證后,才能確定案件事實,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公安機關接受報案后,應立即調查,認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并說明理由。
治安案件調查的內容。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36條的規(guī)定,需要調查的事實有:違法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違法行為是否存在; 違法行為是否為違法嫌疑人實施; 實施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節(jié); 違法嫌疑人有無法定從重、從輕、減輕以及不予處理的情形; 與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
(2)治安案件調查的方法
現(xiàn)場調查。
現(xiàn)場調查是對發(fā)案地點及其周圍環(huán)境圍繞案件事實開展的一種調查活動,是查破治安案件最基本、最常用的調查方法。常用的方法有:
現(xiàn)場訊問?,F(xiàn)場訊問就是辦案人員在發(fā)案現(xiàn)場,就案情對作案人或嫌疑人所進行的當場傳喚和詰問。
現(xiàn)場訪問?,F(xiàn)場訪問是指辦案人員在案發(fā)現(xiàn)場及時向受侵害人和其他了解案情的人進行案情詢問,當場了解案情和取證的調查方法。
現(xiàn)場保護和勘查。
治安案件大多案情簡單,通過調查可以查清案件真相。多數(shù)無明顯現(xiàn)場。但也有一些案件較為復雜,有一定的現(xiàn)場。這就需要進行現(xiàn)場保護,在知情人、受侵害人的指引下,對現(xiàn)場照相、錄象、勘查,發(fā)現(xiàn)提取有價值的痕跡、物品,通過檢驗、鑒定,取得相關證據(jù)。
追蹤調查
追蹤調查是根據(jù)已經了解掌握的案情或線索,順藤摸瓜,順線追蹤,循著與案件有關的案情或線索,及時快速地深入調查,擴大案情與線索,查清案件。追蹤調查是在現(xiàn)場調查的基礎上對與案件有關的人和事的調查,目的明確、方向性強,能夠進一步取得證據(jù)。
秘密調查
某些治安案件比如結伙偷竊財物、盜竊自行車等作案人手段隱蔽,采用公開調查的方式難以發(fā)現(xiàn)、難以取證,有效地查處這些違法犯罪活動,利用監(jiān)控設施并采取秘密調查手段比較有效模擬實驗。有些知情人證人礙于情面或者害怕遭到打擊報復不敢作證,需要以秘密的方式進行取證。
模擬實驗
模擬實驗是指辦案人員為了確定與案件有關的某一事實或現(xiàn)象是否可能發(fā)生或存在,模擬案件或案件發(fā)生當時的條件,將該事實或現(xiàn)象重新加以演示的一種認證方法。一般情況下只針對某些特殊的案件,就某些環(huán)節(jié)做同一認定時使用。
模擬實驗通常情況下有三種。審查感知可能性的實驗。審查行為可能性的實驗。審查事物可能性的實驗。
治安訊問。是指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為了查明治安案件的事實真相,依法對作案人、作案嫌疑人所進行的正面調查和審問。治安訊問由兩名以上具有執(zhí)法主體資格的民警逐人單獨進行,以公安機關為主導,以行政強制力為保證,作案人、作案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有關案件的問題,訊問時應當告知權利,不得侵犯其人身權利,訊問后應制作訊問筆錄。其他規(guī)定。關于零口供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供述,但其他證據(jù)能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處罰決定,只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jù)證明的,不能作出處罰決定。辦案期限。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3)治安案件的取證
證據(jù)的種類。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的規(guī)定,證據(jù)有以下幾種: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證人證言、被侵害人的陳述、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鑒定和檢測結論、勘驗和檢查筆錄。
治安案件證據(jù)收集的主要途徑
詢問被害人;訊問嫌疑人和行為人;詢問證人;收集、扣押與案件有關的財物、違禁品、作案工具;勘查現(xiàn)場;通過專門鑒定收取證據(jù);秘密偵查。
(4)證據(jù)收集的要求
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治安案件的調查取證,應當及時、客觀、全面、合法。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證據(jù)。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jù)不得作為處罰的依據(jù)。
3、治安管理處罰決定與執(zhí)行 (1)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條件
治安案件調查終結。案件主要事實必須清楚;證據(jù)充分、確鑿;案件性質認定準確;法律手續(xù) 完備。
依照法律法規(guī)能夠對違法行為人實施處罰。首先,行為人的的違法事實必須是違反了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并且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處罰或承擔有關責任,如果經過查證,行為人的違法行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就不能進行作出處罰決定。其次,對于查清的違法事實,違法嫌疑人還必須被查獲歸案,如果行為人逃避、隱匿、不在當?shù)?,則失去裁決的意義。
辦案機關和辦案人員具有法律授予的處罰決定權。治安案件的處罰決定權必須由公安機關中分別負責管轄治安案件的部門及其辦案民警實施。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2)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程序
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程序分為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兩種
首先介紹簡易程序。也稱當場處罰程序,指執(zhí)勤公安民警對情節(jié)簡單、因果關系明確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無需經過立案審批,當場作出裁決決定的法律活動。執(zhí)勤公安民警指公安機關分工負責具有治安案件辦案權并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中的人民警察,如果在非工作時間發(fā)現(xiàn)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并將違法行為人送交當?shù)毓矙C關或者正在執(zhí)勤的民警處理。簡易程序適用的條件:情節(jié)輕微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無須進一步調查取證,即案情簡單,因果關系明確,證據(jù)確鑿,違法行為人承認違法事實,被侵害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沒有異議;被裁決人服從處罰裁決。違法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當事人沒有異議,可以由辦案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32條的規(guī)定:賣淫嫖娼行為、介紹或者容留賣淫嫖娼行為和涉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得適用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的要求:
查清違反治安管理的事實。執(zhí)勤民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表明身份,向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了解案情。也可以將違法行為人傳喚到公安機關訊問,并制作筆錄。
填寫《治安管理當場處罰書》。《治安管理當場處罰書》是執(zhí)勤公安民警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以及決定沒收的法律文書。需要填寫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年齡、住址、簡要案情、法律依據(jù),由被處罰人簽名。
當場收繳罰款的,同時填寫罰款收據(jù),交付被處罰人;不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告知被處罰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由辦案人員一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辦案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于24小時內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
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又稱一般程序,是裁決機關依法對適用簡易程序以外的治安案件,經過受理、立案、傳喚、訊問、取證、聽證,作出處理決定的行政執(zhí)法過程。普通程序由以上7個階段構成,其中受理、立案、訊問、取證在本章已經介紹,在此主要介紹傳喚、聽證、作出處理決定。傳喚
傳喚是治安案件的辦案機關和辦案人員限令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或者嫌疑人在指定時間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一項法律措施。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對當場發(fā)現(xiàn)的違法嫌疑人,可以進行口頭傳喚。傳喚到案后,應當立即補辦傳喚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嫌疑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經過派出所長以上負責人批準,可以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但應注意不得侮辱、傷害被傳喚人。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后和訊問查證結束后,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訊問查證結束時間并簽名。拒絕填寫的,辦案人員應當在傳喚證上注明。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后,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進行訊問查證。公安機關訊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但對案情復雜,違法行為依照法律規(guī)定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以上負責人批準,訊問查證的時間可以延長至24小時。不得以連續(xù)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
聽證
聽證是依據(jù)《行政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在使用普通程序辦理治安案件時,依法作出裁決決定前的一個特殊程序。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作出吊銷許可證及超過2000元罰款處罰的,應當告知被處罰人有聽證的權利,被處罰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及時、依法舉行。
適用聽證程序應當按照以下步驟: 告知聽證權利。
提出聽證要求。被處罰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安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申請。違法嫌疑人放棄聽證或者撤回聽證要求后,處罰決定作出前,又提出聽證要求的,只要在聽證申請有效期限內,應當允許。
組織聽證。聽證應當在公安機關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十日內舉行。聽證由公安機關的法制部門主持進行,公安機關內設機構以自己名義處罰的,由非調查人員主持參加。違法嫌疑人、第三人和辦案人員可以圍繞案件的事實、證據(jù)、程序、適用法律、處罰種類和幅度等問題進行辯論。聽證應當制作聽證和聽證報告書送交公安機關負責人,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根據(jù)聽證報告書的情況決定行政處罰。
作出處罰決定
填寫《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96條的規(guī)定需載明以下內容:
a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b違法事實和證據(jù);
c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
d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
e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f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g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制作其他法律文書。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審批表》和《治安管理處罰決書》的情況,裁決拘留處罰的,填寫《治安管理處罰執(zhí)行拘留通知書》;沒收財物的,填寫《違反治安管理沒收財物收據(jù)》,填寫處理扣押物品清單;需要裁決賠償損失、負擔醫(yī)療費用的,填寫裁決賠償損失、負擔醫(yī)療費用的裁決書或相應的治安調解書。
宣告處罰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還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3、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執(zhí)行
(1)警告的執(zhí)行
警告是治安管理處罰中最輕的一種處罰,要填寫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向被處罰人宣布,并將 決定書交被處罰人所在單位及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如果被處罰人是暫住人口的,應通知現(xiàn)住地公安派出所。
(2)罰款的執(zhí)行
罰款是治安管理處罰中適用最為廣泛的一種處罰?!吨伟补芾硖幜P法》規(guī)定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a、被處五十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 b、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qū),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作出罰款決定后,被處罰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 c、被處罰人在當?shù)貨]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zhí)行的。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在水上、旅客列車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內,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罰款之日起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被處罰人出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的罰款收據(jù);不出具統(tǒng)一制發(fā)的罰款收據(jù)的,被處罰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3)拘留的執(zhí)行
①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zhí)行。
②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zhí)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zhí)行行政拘留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zhí)行。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zhí)行的,由公安機關對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交納保證金,暫緩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zhí)行的,保證金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已經作出的行政拘留決定仍應執(zhí)行。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被撤銷,或者行政拘留處罰開始執(zhí)行的,公安機關收取的保證金應當及時退還交納人。
③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采取采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低,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低行政拘留一日。
執(zhí)法監(jiān)督
《治安管理處罰法》專門在第五章規(guī)定辦理治安案件中的執(zhí)法監(jiān)督,在該章規(guī)定民警應當依法、公正、嚴格、高效辦理治安案件,禁止打罵、虐待或侮辱違反治安管理人,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jiān)督,特別在116條規(guī)定禁止刑訊逼供等,有違反的,根據(jù)情況分別向當事人賠禮道歉,或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治安行政復議與訴訟 治安行政復議
治安行政復議是指不服治安管理處罰的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上一級公安機關審查原處理決定,并重新處理的行政行為。也是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法定期限內對原裁決的具體內容是否合法、適當進行審議,并依法維持、變更或撤銷原裁決的一種行政行為。治安行政復議是上一級公安機關對下一級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活動實施執(zhí)法監(jiān)督的重要途徑,是公安機關內部執(zhí)法監(jiān)督的重要形式,它有利于減少治安行政訴訟案件,規(guī)范執(zhí)法行為,提高辦案質量,保障公民合法權益。
治安行政復議范圍
治安案件當事人,包括有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裁決機關作出的以下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a、對警告、罰款、拘留等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
b、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治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c、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如強制傳喚、強行帶離現(xiàn)場、留置、約束、強制拘留、強制戒毒、收容教育等。
d、認為公安機關在查處治安案件中侵犯其人身權和財產權的。
治安案件當事人對警告、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責令管教、責令看管和治療、傳喚等治安措施不服的,不能申請復議。
(3)治安行政復議的申請與受理 a、復議申請的條件與期限 申請復議是治安案件當事人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一項嚴肅的法律活動。申請治安行政復議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提出復議申請的人必須具備法定申請人的資格;必須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必須有明確的復議請求和事實依據(jù);必須屬于治安行政復議發(fā)范圍;必須向有管轄權的復議機關提出;必須在法定期限提出。根據(jù)《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不服治安管理裁決或其他治安案件裁決的,應當在60日內提出申請,超過法定期限即喪失了復議的權利,只能作為群眾來訪來信有公安控申部門處理。
b、復議申請的形式、請求及理由
根據(jù)《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申請人申請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復議機關應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復議請求、申請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時間。書面申請的,應當遞交載明下列內容的復議申請書:申請人或單位的基本情況;被申請人即作出原裁決公安機關的名稱、地址;申請復議的事實、理由和申請人的復議請求;提出復議申請的日期。
復議請求一般有要求復議機關撤銷原裁決和變更原裁決兩種情況。在提出復議請求的同時,要提出具體的請求理由,主要有兩方面:認定事實方面的理由,如違反治安管理的事實不清楚或根本不存在或證據(jù)不力、不充分、不真實;適用法律方面的理由如定性不準確,處罰不當或者違反法定的查處程序等。
c、治安行政復議的受理
復議機關接到復議申請后,應當依照《行政復議法》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程序規(guī)定》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受理和進行復核審理。主要以法定的復議申請條件為依據(jù),審查復議申請人、被申請人、申請復議的范圍、復議機關的管轄、復議請求及理由、提出申請的日期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在5日內作出處理。
復議機關經過審查,根據(jù)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申請人提出的復議申請同時具備所有的法定條件,復議申請自復議機關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不符合復議申請的法定條件之一的,應在5日內書面裁定不予受理并告訴其理由;復議申請書的內容尤其是法律規(guī)定應當載明的內容缺項,復議機關在5日內把復議申請書發(fā)還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視為未申請,不予受理;對于復議申請符合要求,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4)治安行政復議的審理 a、審理范圍
受理治安行政復議案件后,應立即進入復核審查階段,既不受復議請求范圍的限制,也不受原裁決的限制對案件進行全面復查。主要審查以下幾個方面:
審查治安案件的事實和證據(jù);審查治安案件裁決的法律依據(jù);審查裁決機關的權限;審查治安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b、審理方式和期限
從實踐看,治安行政復議的審理方式有書面審理和調查審理兩種,原則上以書面審理為主。遇有申請人對案件主要事實有異議;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jù)相互矛盾;申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新的證據(jù),可能否定被申請人認定的案件主要事實的;其他需要調查取證的情形;復議機關可以向公民調查取證。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涉外的治安案件、等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提交復議機關集體討論。一般情況下,治安行政復議的期限為60天,遇有需要重新鑒定或進一步調查事實等法定情況,行政復議中止,公安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制作《行政復議中止決定書》,送達申請人、第三人和被申請人。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行政復議。
(5)治安行政復議決定
治安行政復議決定是復議機關通過審理依法對復議案件作出的權威性判定。根據(jù)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復議決定。復議決定的類型主要有:
a、原裁決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罰適當,并符合法定程序和期限的,決定維持原裁決;
b、原裁決機關不作為行為如不予立案受理非法的,可決定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其職責義務;
c、原裁決認定的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處罰明顯失當?shù)?,可以決定變更原裁決; d、原裁決認定的事實不清楚或證據(jù)不足的,在查清事實或補充證據(jù)后,決定維持、變更或撤消原裁決;
e、撤消原裁決的,可決定退回原裁決機關重新調查裁決,但是不得以被裁決人申請復議而加重處罰。
2、治安行政訴訟程序
治安案件經過行政復議之后,如果被裁決人或被侵害人對復議決定仍然不服,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5日內向當?shù)厝嗣穹ㄔ禾崞鹬伟残姓V訟。治安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在治安管理活動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該行政爭議的活動。治安行政訴訟程序主要包括:(1)提起訴訟
提起治安行政訴訟的原告只能是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被裁決人或被侵害人,起訴必須針對公安機關的復議決定,并具有明確的被告。復議決定維持原裁決的,作出原裁決的公安機關是被告;復議決定改變原裁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2)受理
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治安行政訴訟案件由作出原裁決的公安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上級公安機關的復議決定改變原裁決的,既可由作出原裁決的公安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接到起訴書后進行審查,在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在5日內將起訴書副本發(fā)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裁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
(3)審理
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依法對治安行政訴訟進行審查、判決,只對公安機關的裁決是否符合事實以及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審理過程行使法律監(jiān)督權。(4)判決
人民法院在立案之后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根據(jù)不同情況人民法院作出三種判決:認為公安機關的裁決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處罰適當,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認為公安機關的裁決主要證據(jù)不足,或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的,可以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公安機關重新作出裁決;認為公安機關的裁決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對于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或裁定,原被告雙方如果均無異議,則在法定上訴期滿后應立即予以執(zhí)行。如果一方或雙方對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或裁定的,分別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我國對行政訴訟案件實行二審終審制,上一級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訴狀后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課目二 派出所警務規(guī)范
一、公安派出所的性質
公安派出所是市、縣公安機關直接領導的派出機構,是公安機關打擊犯罪、維護治安、服務群眾、保一方平安的基層綜合性戰(zhàn)斗實體;是密切聯(lián)系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構建和諧警民關系的基礎;是服務群眾的窗口,直接反映公安機關的形象;是公安機關基層基礎建設的重點,是實現(xiàn)公安工作信息化建設的源頭。
二、公安派出所的職責
(一)、收集、掌握、報告影響社會政治穩(wěn)定和治安穩(wěn)定的情報信息;
(二)、管理轄區(qū)內的實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口、暫住人口和境外在本轄區(qū)居住人員);
(三)、依法管理轄區(qū)內的特種行業(yè)、公共娛樂服務場所和槍支、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
(四)、配合有關部門預防火災、爆炸、中毒等治安災害事故;
(五)、依法監(jiān)督、指導轄區(qū)內的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治安保衛(wèi)工作,組織、指導單位保衛(wèi)組織和群眾開展安全防范;
(六)、通過日常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發(fā)現(xiàn)違法犯罪線索查破刑事案件,保護犯罪現(xiàn)場,并協(xié)助偵查部門偵破案件;
(七)、依法查處治安案件,調解治安糾紛;
(八)、協(xié)助上級公安機關做好處置群體性事件工作;
(九)、接受群眾報警求助,為群眾提供服務 。
三、公安派出所的工作目標
公安派出所的基本要求:達到***同志提出的““人要精神、物要整潔、說話要和氣、辦事要公道”的基本要求。
公安派出所建設的總目標:“一個更加六個明顯”,即“執(zhí)法為民的思想更加牢固,管理防范工作明顯加強,群眾安全感明顯增強,民警素質明顯提高,警民關系明顯改善,所容所貌明顯改觀,警務保障明顯進步?!?/p>
派出所工作的總目標:即 “發(fā)案少,秩序好、社會穩(wěn)定、群眾滿意”。
四、河南省公安派出所內部管理十條規(guī)定:
(一)、派出所必須在大門前醒目地點、位置設置指示燈箱和警示紅燈,公示電話號碼。
(二)、派出所值班室必須設在大門口并設置門鈴,24小時有正式民警值班,8時至22時必須坐崗,嚴禁脫崗、漏崗,嚴禁由非正式民警替班。
(三)、必須實行寢辦分離,值班室、民警住室統(tǒng)一使用白床單、白枕套、綠軍被。綠軍被要疊成四方塊,室內物品擺放要整齊。
(四)、派出所所有辦公用房的墻壁一律為白色,除懸掛、張貼必要的公示欄、制度和標語外,不得隨意懸掛、張貼其他圖畫、報紙等,派出所警務公開欄公開的內容,必須符合最新規(guī)定;嚴禁將涉密的內容公示上墻。
(五)、戶籍室必須設置符合要求的敞開式低柜臺,按規(guī)定公示有關內容,提供筆墨紙張、休息椅、老花鏡、身高儀等便民服務設施。上班時間必須保持正常辦公。
(六)、訊問室必須配備安裝有束縛犯罪嫌疑人的欄桿和帶有鎖具的鐵制椅子,并固定于地面。
(七)、民警接報警求助電話時,必須說:“您好,×派出所,請講。”值班民警、戶籍室民警等在所內工作的民警必須著裝整齊,警容嚴整,佩戴胸卡上崗。接待群眾說話要和氣。
(八)、上級領導來派出所檢查工作時,民警必須敬禮,姿勢要規(guī)范。
(九)、要切實加強對政府出資的專職巡防隊伍的管理和業(yè)務指導。嚴禁派出所出資、籌資雇用治安員、巡邏隊員。嚴禁非正式民警參與執(zhí)法辦案活動。
(十)、派出所帶班領導負責所內當天的內務管理,保持院內、值班室、辦公室、會議室、圖書室、娛樂活動室、民警住室、餐廳、廚房、洗漱間等全天整潔衛(wèi)生。
案件辦理自檢自查報告 案件自查工作報告篇五關于全區(qū)司法行政系統(tǒng)
案件評查活動的自查報告
蘭州市城關區(qū)司法局
(2012年6月18日)
第一復查案件工作組:
根據(jù)司法部《關于深入開展司法行政機關評查案件工作的意見》和省司法廳有關指示精神,按照《全市司法行政系統(tǒng)評查案件活動實施方案》的部署。我局對2011年1月至今辦結的人民調解、法律援助、司法鑒定、律師、公證、社區(qū)矯正工作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展開了評查工作。通過對案件指導思想、事實認定、證據(jù)收集、程序應用、法律適用、處理結果、文書格式、社會效果等方面進行評查,力爭通過此次評查,提高我區(qū)司法行政的執(zhí)法水平、辦案質量?,F(xiàn)將我局開展“案件評查”情況匯報如下:
一、建立案件評查機構,明確評查人員的責任
為將此項工作抓好、抓實、抓出成效,我局專門成立了案件評查工作領導小組,由黨組書記楊偉國同志任組長,副局長魏旭峰、李明、閆改蓮任副組長,各科室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的案件評查工作領導小組。要求各業(yè)務科室指導轄 1 區(qū)內的法律援助中心、公證處、各司法所、律師事務所、人民調解委員會、法律服務所對2011年1月至今辦結的人民調解、法律援助、律師、公證、社區(qū)矯正和基層法律服務的案件裝訂歸檔。
二、組織召開工作會議,及時對案件抽查評查工作進行安排部署
我局領導高度重視,把案件評查工作作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突破口”狠抓落實。局機關召開了工作會議,對評查工作進行了專題研究,對評查工作進行具體的安排和部署,并把案件評查工作列為今年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要求各業(yè)務科室根據(jù)案件歸檔結果寫出案卷目錄,對案件來源、案情介紹、編號等做詳細注明,為抽查評查工作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三、研究制定案件抽查評查方案,明確具體評查標準
明確案件評查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工作內容和工作要求,對強調了評查案件的范圍、評查案件的內容和重點、評查方法等內容作了明確規(guī)定,將案件質量的評定標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并對不同類型案件的評查嚴格按各行業(yè)的標準執(zhí)行,評查工作根據(jù)以下六個方面標準進行:
(一)執(zhí)法思想是否端正。是否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指導,做到以人為本、公平正義、文明執(zhí)法、服務大局;是 2 否做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
(二)事實認定是否清楚。辦理的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認定事實的證據(jù)是否充分,有無遺漏等。
(三)法律適用是否準確。辦理的案件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或規(guī)章等是否合法有效,適用法律有無沖突,引用法律條文是否適當、準確、完整,法律文書中的說理論述是否正確充分等。
(四)法律程序是否規(guī)范。案件的辦理過程是否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
(五)實體處理是否公正。實體處理是否合法合理,對當事人是否平等對待。
(六)法律文書是否齊全。法律文書有無遺漏、缺失,載明的內容是否齊全,文字有無差錯等。
該標準易于理解,便于操作執(zhí)行,確保了案件質量評查工作得以順利開展。
四、從五個方面先進行自我評查
一是看辦案程序是否合法,立案、調查取證、案件辦理、法律文書等手續(xù)是否齊全,是否按規(guī)定程序執(zhí)行,是否超時限辦理;二是看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jù)是否確實、充分;三是看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執(zhí)行是否公平、公正;四是看法律文書是否規(guī)范、齊全,用語是否規(guī)范、準確、精煉;五是看當事人的反映,社會效果是否良好。由局案件評查組對案 3 件質量進行客觀公正的分析,形成案件自查。
五、認真開展案件評查工作
我局從2011年至今的各項工作案件中抽取了57份案件,案件涉及各個類別,且不重復,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案件評查嚴格參照各行業(yè)的案件評查標準進行評查,分列出優(yōu)秀案卷、合格案卷、不合格案卷,對優(yōu)秀案卷進行表彰,對不合格案卷限期整改。認真剖析存在問題的原因,全面提高辦案質量。并從初評案件中挑選出人民調解、社區(qū)矯正、基層法律服務案件各兩件;法律援助、律師、公正案件各一件,列明編號、單位、名稱上報市司法局。
第一階段復查案件工作,我們發(fā)現(xiàn)通過對各項案件的評查做到了摸清基本情況、總結工作經驗、查出了待整改的問題,也及時予以了糾正,更明確了今后工作的重點。評查結果顯示案件質量明顯提高,絕大多數(shù)案卷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準確、證據(jù)確鑿充分、執(zhí)法程序合法。無論是辦案程序、證據(jù)調查、辦案技術、文書制作、案卷歸檔、制度建設以及案卷質量等綜合評比有所提高。在下步工作中,我們將從建立長效機制入手,確保我區(qū)司法行政機關公正廉潔的執(zhí)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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