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清一代,乾隆朝官吏貪墨之風尤盛,其時,不僅案件多發(fā),婪贓巨大;據(jù)統(tǒng)計和珅家產(chǎn)相當于當時清政府的十五年財政收入。盡管乾隆帝屢興大獄,而貪風愈盛,其原因為清政府執(zhí)政過程中執(zhí)法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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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朝貪風之盛,從根本上說是封建官僚政治日趨腐敗的產(chǎn)物,而盛世之下,官紳士子追求豪華生活的社會風氣,也為官員貪蠹提供了特殊的環(huán)境。除此之外,乾隆皇帝個人的政治素養(yǎng)、統(tǒng)治作風,以及性格與愛好,也都對時政產(chǎn)生了重要的影響。
乾隆皇帝雖明確規(guī)定:凡官員犯有侵貪、虧空、苛索、賄賂、欺冒、挪移、盜庫等貪污行徑,一經(jīng)發(fā)覺,嚴懲不貸,強調(diào)“不可為貪官開幸生之路”,并以“斧鎖一日未加,則侵貪一日未止”,實施嚴刑峻法。然而,專制政治賦予了統(tǒng)治者在執(zhí)政過程中很大的隨意性,故而乾隆帝個人的權(quán)力和意志常常凌駕于法律之上,其主要表現(xiàn)為:
其一,因人立法,徇庇親信。諸如云貴總督李侍堯,在乾隆四十五年(1780),因貪贓索賄,為云南儲糧道海寧參劾,由于情節(jié)惡劣,大學士九卿會議斬決,但乾隆帝認為李侍堯在督撫中最為出色,遂百計回護,命各直省督撫重議。但當各督撫多請照初議定罪時,乾隆皇帝猶欲開脫之,對支持九卿之議的富勒渾等人大加斥責,并不顧眾意,以“罪疑惟輕,朕不為已甚之事”,下詔將李侍堯定為斬監(jiān)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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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即降特旨,賜其三品頂帶花翎,起用為陜甘總督。此后,李侍堯貪瀆如故,而“上終憐其才,為之曲赦”。又如,閩浙總督陳輝祖亦以“能事”為乾隆帝所器重。乾隆四十六年(1781),陳輝祖因其弟為王亶望貪污大案成員,當坐瞻徇情弊罪,交刑部治罪。但乾隆帝卻極力開釋之,他說:“朕斷不肯因其弟株連,遽置重典。
陳輝祖尚屬能事,著加恩免其治罪,降為三品頂帶,各留本任。”(《清史列傳》卷18,陳輝祖?zhèn)?而且,還委其以查抄王亶望贓物的重任,陳輝祖借機侵貪,又釀成一起侵盜官物的大案。盡管如此,乾隆帝意猶寬容,降旨改斬立決為斬監(jiān)候,只因新任閩浙總督富勒渾、浙江巡撫福崧等連章劾奏,以閩浙兩省倉谷虧空等情實,證實了陳輝祖為政之貪。乾隆帝這才迫于形勢,賜令自盡。
其二,以時立法,時寬時嚴。乾隆帝在其統(tǒng)治前期,執(zhí)法尚為嚴厲,二十余年中,共處置貪污大案七起,即兵部尚書步軍統(tǒng)領鄂善案;浙江巡撫常安案;江南河道總督周學健案;山東巡撫鄂樂舜案;湖南布政使楊灝案;云貴總督恒文案,以及山東巡撫蔣洲案。這幾起案件,犯贓者家被籍沒,人被處死。其中,蔣洲乃前大學士蔣廷錫之子,亦嚴懲不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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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乾隆皇帝還特加指示:“外吏營私貪黷,自皇考整飭以來,久已肅清,乃不意年來如楊灝、恒文等案,屢經(jīng)發(fā)覺,而莫甚于蔣洲此案,若不大加懲創(chuàng),國法安在?”表明了這一時期乾隆帝在執(zhí)法上的嚴肅性。但是,在更多的情況下,特別是到其統(tǒng)治后期,乾隆帝懲貪則“多從寬縱”。乾隆四十三年(1778),粵海關德魁虧空稅銀,按律應賠兩萬余兩,乾隆帝諭令全免。
浙江巡撫福崧,早在乾隆五十二年(1787)盤查浙江省虧空案及平陽知縣黃梅貪污案時,已發(fā)現(xiàn)其婪贓之蛛絲馬跡,但乾隆帝未予追查,只將福崧改調(diào)他省。此外,像于敏中、楊景素等人,皆贓私累累,乾隆帝直到他們死后才予以處置。其寬縱的結(jié)果,必然為官吏營私舞弊大開方便之門,“督撫等遂爾無所敬畏,任意妄行”,釀成乾隆后期一起又一起的貪污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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