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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勞動合同簽訂日期晚于入職日期(十三篇)

          Ai高考 · 公文寫作
          2023-01-26
          更三高考院校庫

          隨著法律法規(guī)不斷完善,人們越發(fā)重視合同,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優(yōu)秀的合同都具備一些什么特點呢?又該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guī)淼暮贤瑑?yōu)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歡。

          勞動合同簽訂日期晚于入職日期篇一

          企業(yè)與勞動者之間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是對企業(yè)與勞動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作出的書面規(guī)定,生效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大家知道簽訂勞動合同應注意什么嗎?下面讓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吧。

          一、合同是否是規(guī)范化標準合同以及責任認定:一般情況下,公司的勞動合同大多都是規(guī)范化的標準勞動合同,也有的公司是自行擬定的勞動合同,但是不管是規(guī)范化的或者是自行擬定的,都跑不出法律的范疇,超出了法律范疇,即使是簽了合同,合同也是無效的,公司是要相應承擔責任的,因為是公司本身擬定的合同不合法才導致合同無效,所以責任在于公司不在員工。所以員工對于該方面問題不必太過于擔心。無論是規(guī)范化合同還是自行擬定合同,員工均可以簽署而不必去擔心責任的問題。

          二、合同中的崗位定位問題:很多公司投機取巧會在合同里面改變崗位稱呼,比如說:該人員是管理類人員,但是公司卻在合同里寫明是操作類人員。雖然待遇不變,但是這種做法對于員工來說是有風險的。對于公司卻是百利而無一害。所以員工簽署合同是務必看清崗位名稱,如果有異議務必當場提出改正后方可簽字。

          三、合同中的底薪問題:很多公司在合同中會把市最低工資作為底薪,但是對于底薪(面試時的約定最低底薪)高于最低工資人員來說,這種情況下就不可以按最低工資來簽訂合同了。必須及時改正后再簽。因為底薪會涉及到你以后工作中很多問題,尤其是你的收入會有很大影響。

          四、在合同中對于病假工資進行約定。很多公司按照常規(guī)做法不會在合同中對病假工資做規(guī)定,這樣一來公司就完全可以按照不低于市最低工資的80%來支付病假工資。這個對于員工來說是不利的。所以員工最好在簽訂合同時協(xié)商好病假工資支付辦法然后寫入到合同中。對于員工就比較有利了。

          五、合同中關于崗位調動的規(guī)定問題:很多公司會在合同里明確公司員工需要服從公司的崗位調動。該項規(guī)定可能會涉及到以后工作中的崗位調整問題。員工需要看清楚崗位調動的條件,不能夠因為崗位調整而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

          六、合同簽訂時間問題:按照勞動法規(guī)定,公司必須在一個月內與新入職員工前段時間合同,如果不能在規(guī)定時間內簽署,則有權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但是該要求最好是在離職時提出來,因為在職時提出來可能會影響你的工作)。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guī)淼年P于簽訂勞動合同應注意什么的相關知識,希望大家看了之后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也能注意到此類問題,如有遇到此類糾紛的朋友,也可以到網站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那么小編就介紹到這里了,大家還可以繼續(xù)在本站瀏覽關于勞動合同的其他方面的知識。

          勞動合同簽訂日期晚于入職日期篇二

          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1、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一方是用人單位。

          2、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簽訂日期晚于入職日期篇三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

          沒簽合同這件事是企業(yè)和勞動者雙方的事,要分成不同情況進行分析,一般以1個月為期限,分成以下3種情況看。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如果遇到勞動者找各種理由拒絕與公司簽訂合同,這種情況下,一個月以內,企業(yè)可以隨時辭退員工,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就是這么傲嬌,不過hr要留存勞動者故意拖延不簽合訂勞動合同的證據,另外員工工作期間工資還是要發(fā)的。

          《勞動法》對企業(yè)不與勞動者簽訂這件事也不是特別斤斤計較啦,企業(yè)還是有1個月的緩沖期的,畢竟簽合同這件大事也是很麻煩的,勞動合同又是擬定、又是確認蓋章的,趕上大公司還得排隊等公章,所以hr也不要著急。

          如果說企業(yè)比較忙,沒能立即的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還情有可原,如果一個月了還沒與員工簽訂合同,勞動法大媽就忍不了了。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都1個月了還沒簽勞動合同,不好意思,友誼的小船翻了,無論是什么原因、什么理由,企業(yè)再如何的義正言辭、員工拒簽的再如何的情深意切,統(tǒng)統(tǒng)都是企業(yè)的錯!2個月的工資補償妥妥的要付出了。

          以上三種情況,都在直接或間接的針對企業(yè),在勞動法面前,很多時候企業(yè)是弱勢群體,所以hr寶寶們遇到勞動問題一定要慎之又慎!

          員工都交離職申請了,才發(fā)現(xiàn)忘和員工簽勞動合,怎么破?補簽還來得及嗎?

          補簽勞動合同是否能規(guī)避風險的問題,法律圈也是探討激烈,但一直沒有確切的說法,下面觀點僅供大家參考!

          雖然開始時用人單位沒有及時簽訂或者續(xù)簽合同,但在事后用人單位已經補簽,而且將之前的期限予以了覆蓋,勞動者也并未因此而遭受經濟損失,合同已經補簽,立法目的達到,再行雙倍罰則過于嚴苛,且補簽時勞動者未提出異議,應視為對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支付雙倍工資權利的放棄。因此,用人單位不需再承擔雙倍工資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后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是既定的違法事實,事后的補簽或追認行為只是使得用人單位不再受雙倍工資的責難,但并不能豁免其之前違法行為所產生的責任。

          案例中的員工可以算一算公司辭退是否發(fā)生在入職一個月以內,如果超過1個月,無論以何種理由辭退都會面臨2個月的賠償,其他勞動問題另算。

          勞動合同簽訂日期晚于入職日期篇四

          為了規(guī)范勞動合同管理,確立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保障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此辦法。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公司存續(xù)勞動雇傭關系的所有公司員工。

          公司合同分為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2種勞動合同類型。合同簽訂的類型在公司《勞動合同》的第一款中予以注明。(勞動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條)

          簽約年限指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合同可選擇的年限。一般分為二年、三年、五年三種情況。

          1、文員崗位及生產一線員工第一次勞動合同簽訂年限為2年,續(xù)簽時一般簽訂年限為3年。

          2、技術研發(fā)部員工第一次勞動合同簽訂年限為3年,續(xù)簽時一般簽訂年限為5年。

          3、班組長以上員工勞動合同簽訂年限為3年,續(xù)簽時一般簽訂年限為3年。

          4、試用期包括在簽約年限內,1年勞動合同年限試用期為1個月,2年年限勞動合同試用期為2個月;3年年限勞動合同試用期為3個月。續(xù)簽沒有試用期。

          5、20xx年合同到期續(xù)簽的員工按照部門及崗位規(guī)定期限進行續(xù)簽。

          1、勞動合同的簽訂、續(xù)簽、終止、解除等相關手續(xù),由人事行政部依照勞動法規(guī)及公司制度統(tǒng)一辦理。(勞動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條)

          2、新員工入職1個月內須按規(guī)定簽訂《勞動合同》及附件,不簽訂者立即停止試用。(勞動法第八十二條)

          3、續(xù)簽勞動合同人員由人事行政部提前二個月向各部門主管及分管副總確認是否與其續(xù)簽或是解約。提前一個月將《員工勞動合同續(xù)簽意見書》發(fā)放給本人填寫續(xù)簽意愿。(勞動法第三十九、四十條)

          1、勞動合同期滿或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xiàn),合同即行終止。終止時間按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時為準。勞動合同終止且不會進行續(xù)簽時人事行政部按照規(guī)定下達《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2、公司如欲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勞動合同解除時人事行政部按照規(guī)定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3、公司與員工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公司與員工各執(zhí)一份。

          4、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職工,按照離職的相關手續(xù)進行審批。

          5、勞動合同書一式兩份,公司、個人各執(zhí)一份。所有與勞動合同書有關的附件與勞動合同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事行政部

          20xx年11月27日

          勞動合同簽訂日期晚于入職日期篇五

          勞動合同簽訂委托書

          委托人: (具有法人資格用人單位全稱)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受委托人: (無法人資格部門或分支機構全稱) 負責人: 職務: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我單位委托 (無無法人資格部門或分支機構全稱)以本單位的名義與其所招用的勞動者直接簽訂勞動合同,并對其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行使管理職權,對其勞動合同簽訂和管理行為我單位承諾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本委托有效期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委托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 (蓋章)

          勞動合同簽訂日期晚于入職日期篇六

          不需要繳納違約金的,即使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也是無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p>

          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滿六個月不到一年的按一個月計算,未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計算)。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從勞動者入職的第二個月開始,按照月工資標準的兩倍計算(計算時間最長不超過12個月),支付時需減去期間公司已支付的工資。

          另外,還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主張公司為自己補繳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公司應在員工入職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若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員工雙倍工資。

          在試用期內,員工提前3天書面形式提出離職就可以,若過了試用期,員工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就行了。

          員工可以要求公司在三個工作日內結清你的全部工資,提前離職或自動離職,公司也無權扣錢。

          勞動合同簽訂日期晚于入職日期篇七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需要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那么關于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有哪些是需要我們特別注意的事項呢?關于勞動合同的條款?勞動者權益的維護?現(xiàn)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介紹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有哪些是需要我們特別注意的事項。

          簽訂勞動合同可不是一件輕松的事,由于用人單位和求職者雙方當事人在勞動相關法規(guī)知識和法律知識上掌握程度的不平等,求職者明顯處于劣勢,因此求職者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下面的事項:

          1、如果求職者進入到單位是通過熟人牽線的,礙于情面關系,求職者或者用人單位只是簡單地達成了口頭用工協(xié)議合同,但這種口頭合同對求職者是相當不利的,因為一旦日后求職者與用人單位發(fā)生利益糾紛后,用人單位可以隨意對待求職者,而求職者本人因無字據為證,只能承受可能發(fā)生的一切損失。為了保障個人的利益,求職者在正式進入到用人單位工作時,一定要與用人單位簽定正式的用工合同,以便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2、在求職者要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許多個人單位常常事先起草了一份勞動合同文本,在文本中約定的責、權、利明顯對單位,正式簽定合同時用人單位只需要求職者簡單地簽個字或者蓋個章就可以了。但求職者仔細推敲合同后,發(fā)現(xiàn)條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而切合同內容只約定求職者有哪些義務、要何遵守單位的各項制度,若有違反要承擔怎樣的.責任等等,而關于求職者的權利,除了報酬外幾乎一無所有。為穩(wěn)妥起見,筆者建議求職者在正式簽定勞動合同時,最好要求用人單位到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勞動事務咨詢事務所進行勞動合同文本鑒定為好。

          3、求職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本意就是想通過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利益,但是如果簽定的合同本身就是違法的,那么求職者的權益照樣得不到法律保護。為此,求職者一定要先確認自己簽定的勞動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包括:用人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私營企業(yè)必須符合法定條件。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權利與義務)必須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勞動政策,不得從事非法工作;此外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形式必須合法。

          4、為了更好地用法律武器保障和維護自己的個人利益,求職者在簽定合同之前,最好應該認真學習和了解一些勞動法律和法規(guī)方面的知識,例如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和解除,勞動保護和保險,法律責任等,這樣求職者在與用人單位起草勞動合同文本時,就能爭取一些對自己有利的權利和義務,或者一旦日后用人單位違反合同規(guī)定,求職者就可以利用法律武器來捍衛(wèi)自己的權益。

          5、一份正式的合同應該條款齊全,日后雙方一旦發(fā)生利益沖突,可以便于查證核實。為此,求職者在簽訂前一定要讓單位負責人拿出合同原文,仔細審看合同條款是否齊全,如名稱、地點、時間、勞動規(guī)則、具體工作內容和標準、勞動報酬、合同期限、違約責任、解決爭議方式、簽名蓋章等。如無異議,再當面同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以防某些單位負責人利用簽字時間不同而在合同上動手腳。

          6、如果求職者所進的單位主要從事一些對人身安全有較大威脅的行業(yè)時,求職者一定要向用人單位確認,遇到工傷應該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來處理?,F(xiàn)在不少單位只知道要求職者為他們賣命,一旦求職者傷殘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后,他們就毫不留情地一腳把求職者踢開,因此用人單位在起草合同時,為逃避承擔的責任,要求職工工傷自理,或只是約定一些無關痛癢的條款,與國家法定的償付標相關很遠。

          7、許多私營單位為了達到要挾、控制求職者的目的,常常在簽定合同之前要求求職者先交納一定的上崗抵押金,這樣求職者一旦違反約定,其上崗抵押金就會被沒收,而用人單位因此有了有恃無恐的把柄,求職者只好惟命是從。為此,求職者應該首先弄清單位收取抵押金的用意,另外可以私下向內部員工打聽一下該單位的聲譽,以權衡一下到底是否應該交納抵押金。

          8、最后求職者還應該了解一下其他的細節(jié)問題,例如當合同涉及數(shù)字時,一定要用大寫漢字,以使單位無隙可乘;另外要注意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和附加條件(如簽證、登記);合同至少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妥善保管;雙方在簽訂時如有糾紛,應通過合法方式解決。

          勞動合同簽訂日期晚于入職日期篇八

          乙方:

          雙方所簽期限為年__月__日__至__年__月__日的勞動合同,因勞動合同期限期屆滿,現(xiàn)在通知你續(xù)簽勞動合同。

          續(xù)簽勞動合同期限類型擬為:

          1、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為年__月__日__至__年__月__日);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其他條款與原合同保持一致。

          請收到此通知書后__日內簽署意見后并交還人力資源部。過期不予答復,此通知書失效,視為你申請終止勞動合同。

          特此通知

          甲方簽發(fā)人(簽名或蓋章):

          簽發(fā)時間:__年__月__日__

          乙方意見:

          乙方簽名:

          簽字日期:__年__月__日__

          勞動合同簽訂日期晚于入職日期篇九

          我們說只有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適用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才可以“雙倍工資”。這個適用范圍在《勞動合同法》第2條“適用范圍”中有明確的規(guī)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zhí)行?!?/p>

          具備了勞動合同的主要法律特點,就可以認定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在這里就公司就有了操作的空間,在我們接觸的一些案例中,公司經常講一些單純約定工資的一些備忘錄或者證明,還有一些入職的邀請函,確認函等經過一定處理后當作勞動合同來處理,以規(guī)避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懲罰.另外還有一些所謂”空白合同”,” 黑白合同”,”單方合同”問題.這個就需要勞動者具備一定的法律理論和庭審經驗,認真具體分析,利用舉證原則,法律知識,來揭穿單位的抗辯理由.

          在實踐中,一些保密協(xié)議,竟業(yè)禁止協(xié)議,畢業(yè)生的三方協(xié)議等一般是不能認定為書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在實踐中, 未簽訂勞動合同,索要雙倍工資到北京勞動仲裁申請仲裁,北京市的仲裁委員會一般只支持11個月,法院判決不一,有支持多余11個月的,西城區(qū)法院就是如此,那么多余11個月未簽合同該如何主張雙倍工資呢?當然也有救濟手段,可以以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求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有的仲裁委是不受理的,給開個不受理通知書,然后直接到法院起訴。

          很多人將“雙倍工資”“簡單理解成了“工資的雙倍”,實際上雙倍工資”的含義,是指勞動者每月實發(fā)的工資的雙倍,已發(fā)放的工資部分應該扣除。一般來說在要求另一倍,具體按照實際發(fā)放的工資來計算。

          我們在實踐中,經常聽到“雙倍工資”是否有時效的限制,1年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是否還可以要求.我們說根據法律規(guī)定,時效的起算時間是從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時間開始計算,時間為1年.

          當然我們在一些仲裁委,特別是一些遠郊區(qū)的仲裁委的裁決書中,有時會看到有時效的裁定,我們說是適用法律不當,勞動者應該堅持起訴或者上訴的。

          勞動合同簽訂日期晚于入職日期篇十

          1、 新入職員工提供個人資料。身份證、學歷證及其他相關證件的原件、復印件以及免冠近照(多備幾張);如果是從其它單位跳槽的,還要提供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2、 填寫新員工情況登記表并簽字確認。要求越詳細越好,包括家庭住址、家庭成員、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有什么項目都填上。

          3、 由用人部門負責人及人事部門等相關人員對該新人進行面試,并在入職表上簽字確認。

          4、 辦理入職手續(xù)(該員工需提供的資料及繳納的費用必須按章辦事,除非由擔保人簽字擔保),由人事部門人員為其輸絡考勤指紋;由相關部門發(fā)放服裝、工具等相關物品。

          5、 安排生活、工作等相關事宜;并由人事部門為該新員工建立檔案。

          6、 參加職前培訓。對新員工進行入職前培訓,包括崗前培訓、安全培訓等,了解公司相關規(guī)章制度。培訓結束后要對新員工進行有效的考核并讓新員工在每次培訓表及考核單上簽字、確認。

          7、 由用人部門相關人員介紹部門職能、工作職責、工作要求等。

          1、 實習期:

          1) 由用人部門委派專人負責新員工的實習工作,采用因材施教、以老帶新等有效方式讓新員工盡快熟悉并熟練掌握本崗位的工作程序及要求,并了解和掌握該新員工的思想狀況,在工作及生活上積極給予其引導和照顧,嚴禁對新員工進行排擠或拉幫結派等;

          2) 見習期滿報告。新員工實習期滿要由其本人撰寫見習報告或實習總結,以此檢驗新員工見習期內工作情況及心得,并由用人部門負責人對該新員工進行有效的考核并如實在此見習報告上填寫考核意見,作為該員工轉正的重要依據。(注:新員工的實習期的期限由用人部門負責人根據其的實際表現(xiàn)及能力,結合公司相關管理制度加以確定)

          2、 轉正:

          1) 新員工在試用期滿后填寫《轉正申請表》, 對自己在試用期內的工作做出書面總結,并向主管領導提出轉正申請;

          2) 用人部門主管領導應與該員工面談,雙方對轉正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并在《轉正申請表》填寫評價考核意見,評價內容應包括該員工在試用期內的工作態(tài)度、技能、配合性、可塑性等方面,并將考核結果填寫清楚;總結得出是否轉正、延長轉正、

          轉崗試用、再試用及辭退等初步意見,主管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并簽字;

          3) 將《轉正申請表》提交人力資源部審核;

          4) 人力資源部對該表審核,并填寫意見;

          5) 然后交公司行政副總經理審批;

          6) 再交由公司總經理審批;公司總經理批準后,該表由人力資源部辦理相關轉正手續(xù)并進行保存?zhèn)浒浮?/p>勞動合同簽訂日期晚于入職日期篇十一

          目前是員工跳槽和大學生就業(yè)的高峰期,很多人為了盡快找到工作,加上對《勞動法》《合同法》等了解不多,簽了合同吃了不少的虧。有的用人單位則故意設下陷阱,但有時卻聰明反被聰明誤。為此,本報特提醒求職者和用人單位,小心簽訂合同的誤區(qū)。

          許多用人單位都存在這樣的認識,既然是試用期,單位和員工雙方都是自由的,員工可以隨時走人,單位也可隨時讓你走人。這一認識的錯誤在于沒有認識到試用期的自由是有所限制的,此所謂限制是指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而不像勞動者一樣可隨時無條件解除。實踐中由于合同雙方大多未對錄用條件加以明確,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發(fā)生爭議時,用人單位往往因為難以舉證說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而陷入被動。對此勞動者也應有清醒認識以免自己權益受損。

          對于競業(yè)禁止和脫密期的運用誤區(qū)在于:一是競業(yè)限制和脫密期并用,有關條例規(guī)定:“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競業(yè)限制的,不得再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即如果并用了競業(yè)禁止和脫密期,則脫密期約定無效;二是約定了競業(yè)限制但沒有約定相應的經濟網站補償,對于此類缺少經濟補償約定的競業(yè)限制約定司法實踐中均認定無效。

          有關法律規(guī)定,除非有服務期或者脫密期的約定,員工辭職無需用人單位的同意或批準。而如果是在試用期內或者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或不依法繳付社保費或以暴力、威脅及其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勞動者可隨時辭職。

          這樣的案例隨處可見:勞動關系結束后,員工要求企業(yè)辦理退工手續(xù),而企業(yè)則以不為員工辦理退工手續(xù)為手段或談判的砝碼,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或退還培訓費等,由于企業(yè)不辦理退工手續(xù)造成員工無法再行就業(yè),員工要求企業(yè)賠償工資損失,最終員工要求賠償損失的請求獲得了法律的支持。員工勝訴的原因主要在于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企業(yè)應當在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后7日內為員工辦理退工手續(xù),這是無條件的。同時,法律規(guī)定,如不及時辦理造成員工損失的,企業(yè)應當賠償。而企業(yè)的敗訴則在于企業(yè)錯把為員工辦理退工手續(xù)這一法定義務當成了自己的權利和有利于自己的談判砝碼。這一誤區(qū)非常普遍,特別應引起企業(yè)的重視。

          許多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員工跳槽,在雙方的勞動合同里約定,如員工違約則賠償單位損失多少元(固定金額),那么這種約定是否有效?答案是不一定。因為賠償與違約金不一樣,違約金是雙方約定的,而賠償則是以補償實際損失為原則,即你要求對方賠償首先得證明對方給自己造成了損失及損失的大小,如對此證明不了,即使有上述約定,對方也可以不予賠償。

          勞動合同簽訂日期晚于入職日期篇十二

          xx電子通信設備有限公司:

          本人經過閱讀貴公司章程及貴公司的有關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條例及勞動合同書條款后考慮決定,自愿申請與貴公司簽定下列第 項方式的勞動合同:

          1、 外聘系列勞動合同

          2、 臨時系列勞動合同

          3、 簽約系列勞動合同

          4、 效益工資系列勞動合同

          本人保證遵守執(zhí)行貴公司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責任義務待遇和公司有關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條例,接受各項規(guī)章制度條例的約束,并已閱過貴公司有關規(guī)章制度條例,違犯自愿按規(guī)章制度條例有關規(guī)定接受處罰,本申請可否,請批示!

          申請人: (簽字)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簽訂日期晚于入職日期篇十三

          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個月以下的,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可以訂立口頭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提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一般以書面形式訂立。

          根據《勞動合同法》68條至71條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人們通常所說的鐘點工、小時工,按《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叫作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

          個別用人單位在簽訂合同時,將勞動者的一些證件、財物等作為抵押條款寫入合同文本當中。這樣一來,如果日后發(fā)生勞動糾紛,勞動者極易惹上官司。

          。

          一些危險行業(yè)用人單位為逃避應該承擔的責任,擅自在自行起草的合同文本中加上傷亡由勞動者自理等條款,即一旦發(fā)生意外,企業(yè)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簽訂了這種合同,真的發(fā)生意外事故后,用人單位就會為自己找到開脫的理由。

          有些企業(yè)向勞動者提交的合同正文看似很合理,但卻在后面附加了許多不合理的條款。因此,遇到此類合同時,勞動者一定要仔細弄清附加條款的內容,否則一旦簽字認可,日后發(fā)生勞動爭議糾紛容易處于被動地位。

          鐘點工不同于全日制用工,但是法律也是給予了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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