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州縣各等民戶,在每年夏秋兩收前,可到當?shù)毓俑栀J現(xiàn)錢或糧谷,以補助耕作。借戶貧富搭配,10人為保,互相檢查。貸款數(shù)額依各戶資產(chǎn)分五等,一等戶每次可借15貫,末等戶1貫。當年借款隨春秋兩稅歸還,每期取息2分,實際有重達三四分的。
青苗法的主要內(nèi)容簡述制置三司條例司頒布青苗法,規(guī)定凡州縣各等民戶,在每年夏秋兩收前,可到當?shù)毓俑栀J現(xiàn)錢或糧谷,以補助耕作。借戶貧富搭配,10人為保,互相檢查。貸款數(shù)額依各戶資產(chǎn)分五等,一等戶不超過十五貫、二等戶十貫、三等戶六貫、四等戶三貫、末等戶一貫五百文。當年借款隨春秋兩稅歸還,每期取息2分,實際有重達4分(利息40%)的。
青苗法的評判從目的上看,王安石主張推行青苗法最初的動機是“富民”、“強兵”。
期望通過青苗法的施行,使得政府在不堅毅官僚體制的情況下,躲開冗官現(xiàn)象,通過“理財”,在財政上的“開源”來解決現(xiàn)實中“積貧”困境,并同時改善民戶生活,使其避免受兼并之家高利貸的盤剝,達到民不加賦而國用足。最后通過使國、民都寬裕后,達到“強兵”的目的。
從客觀效果看,青苗法一方面給宋朝政府帶來了巨大的收入,對其“富國”、“強兵”有著重要的意義,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農(nóng)民,但另一方面,由于青苗法實施過程中官吏個人意愿及目的、地區(qū)差異、腐敗、制度缺陷等等因素的影響,總體上民戶深受其害,并未能夠?qū)崿F(xiàn)王安石最初“富民”的目的。
后世對青苗法評判爭辯較為猛烈。其中,南宋人士對包括青苗法在內(nèi)的王安石變法行為進行了尖銳的責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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